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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供述辩解有异议如何质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9   阅读:

       网友: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有异议如何质证?

       苏义飞律师: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百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和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

(三)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

(四)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供述是否前后一致;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常理,有无矛盾;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七)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质证;

(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五十三条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自书材料存在矛盾,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当庭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

第五十五条 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五)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
  (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全部随案移送;
  (八)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九)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
  第九十四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有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第九十六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第十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第一百四十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明被告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等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提供。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证明被告人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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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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