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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如何审查申请人在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时提交的单方委托鉴定意见
来源: 检察日报   日期:2023-07-31   阅读:

【检答网集萃18】如何审查申请人在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时提交的单方委托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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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申请人在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时提交的单方委托鉴定意见

咨询类别:民事检察

咨询人: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 王艳彦

咨询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时,提交了其自行委托笔迹鉴定的鉴定结果。该鉴定为可能影响监督与否的关键证据。1.检察机关对该笔迹鉴定意见按什么程序进行审查?2.什么情况下可作为监督依据?3.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鉴定意见有问题不宜作为证据使用时,可否要求申请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解答专家刘然超:1.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之规定,应当在原审诉讼中提出鉴定申请。现申请人在申请检察监督阶段提交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果相当于提交了新的证据,检察官应当首先审查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原审期间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等情形。

2.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委托鉴定应当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对于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效力有待商榷。司法实践中,若该鉴定意见符合新证据的要求,且足以推翻原审裁判,可依法予以监督,待到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由申请人在再审期间依照法律程序重新申请鉴定。

3.检察机关一般不自行进行鉴定。办案人可就相关专业问题咨询检察机关的鉴定人员,以增加内心确信。

4.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一般不主动委托鉴定。虽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为查明案件事实委托鉴定,但在实际办案中应当慎重,因为涉及鉴定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法院能否采纳等一系列问题。当事人在申请监督时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其鉴定结果提交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作为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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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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