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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等两问两答
来源: 检察日报   日期:2023-07-31   阅读:

【检答网集萃5】“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等两问两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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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 

咨询类别:公诉  

咨询内容:在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中,环保部门出具认定函,将被填埋的石油沥青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属于精(蒸)馏残渣(HW11)类别中的非特定行业900-013-11其他精炼、蒸馏和热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残余物。一种观点认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只收录了煤焦沥青,所以煤焦沥青是危险化学品,而石油沥青和天然沥青不是危险化学品,不是危险废物”。一种观点认为“要看沥青使用过程中有没有产生沥青油渣,对照危废名录,在生产和使用沥青过程中产生的沥青油渣属于危险废物HW11 900-013-11”。经承办人在淘宝网上搜索“沥青”,发现有大量在售商品,似乎不应当属于危废。

咨询人:江苏省泰州市高新区检察院 沈九明

解答专家李宏华:1.要查看企业的环评报告,看环评报告中将产生的这种石油沥青归结于危险废物还是危险化学品,如果环评报告直接认为企业产生石油沥青是危险废物或者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则可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炼焦252-016-11煤沥青改质过程产生的闪蒸油明确为危险废物。石油沥青是否也存在炼焦或精炼需要看具体案件。3.向环保部门请教直接出具认定函的依据。环保部门出具认定函有其依据,找到这一依据即可认定。4.“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中,明确了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


问题二:补充侦查类案件,案管部门是否有独立的受案审查权限  

咨询类别:案管 

咨询内容:对于公诉部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公安机关重报时,案管部门是否具有独立的受案审查权限?实践中公诉部门要求先行审查重报案卷后,才让案管部门受理,该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案管部门是否应当拒绝?

咨询人:河北省大名县检察院 赵永磊  

解答专家郑佳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于公诉部门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实践中,退查重报的案件需要案管受案人员在已有案件登记中提案进行一次(二次)退查重报。据此,案管部门具有审查补充侦查情况的职责。具体到个案中,由于案情各不相同,作为内部协调机制,在提案受理之前也可由公诉部门先行审查补充侦查内容,以防出现退而不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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