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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药神案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日期:2022-03-08   阅读:

2020年6月2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对上诉人林永祥等十五人销售假药一案,即“连云港药神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江苏高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林永祥、张旭等7人、原审被告人马庆志、韩柏龙等7人犯非法经营罪,其中,对林永祥等1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10万至2万不等罚金,对王蜂依法适用缓刑,对马前、马毛毛免予刑事处罚;改判原审被告人曹旋昌无罪。

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12人有期徒刑1人缓刑

2018年8月3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林永祥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29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王蜂判处缓刑,对被告人马前、马毛毛、曹旋昌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对林永祥等十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一审宣判后,林永祥、张旭等7人等不服,向江苏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上诉人林永祥、张旭等8人以及原审被告人马庆志、唐宁等7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境外人员或向他人购进“吉非替尼”、“甲磺酸伊马替尼”、“盐酸埃罗替尼”、“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等药品,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非法在中国内地销售。上述药品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除原审被告人曹旋昌非法经营药品金额不满10万元外,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非法经营药品10万余元至590余万元不等。

二审期间法律修改,未经批准进口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销售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根据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系销售“按假药论处”药品的行为,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经我国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亦属于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者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判决根据刑法及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的司法解释,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各被告人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部分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体现了依法从宽的原则。

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不再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但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对药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对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涉案药品大多被癌症患者购买并使用,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处罚时可适当从宽

二审通过互联网宣判,14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林永祥、张旭等7人、原审被告人马庆志、韩柏龙等8人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中,张旭、林永祥等10人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林翔、王蜂等4人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曹旋昌非法经营数额不满10万元,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非法经营药品犯罪过程中,形成几组较为固定的上下线关系,马毛毛帮助马前销售药品,均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林永祥、张旭、柳杨将境外药品运入或购入境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庆志、喻甦等11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旭、马庆志等7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马前、马毛毛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王蜂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决定对上诉人喻甦、张歌萌等4人、原审被告人马庆志等3人减轻处罚,对上诉人张旭、原审被告人林翔、王蜂从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马前、马毛毛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法律修改,对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予以改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宣判前,原在押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被变更强制措施,且居住地分布在多个省份。为适应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二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部分辩护人以及二审检察员,在确定的时间登录到互联网“案件空间”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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