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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酒精含量82.7mg/100ml不起诉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日期:2021-12-29   阅读: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21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矾山往龙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桥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被带至至庐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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