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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3   阅读: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额10万/获利1万/50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税额50万/200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税额500万/1000份),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票面额50万/违法所得1万),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票面额250万/违法所得5万),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第826号】如何认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虽然非法出售的发票份数达到 11000 份,但所售发票均面额较小,累计仅 22 万元,如果按照该面额计算,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 且全部违法所得仅为550 元的情况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不足以认定为严重危害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若对二被告人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 定罪量刑,则有失公允。 综上,出售的发票份数与发票的累计金额之间虽然无法一一对应。但在办理发票份数与票面金额均确定的此类案件时,要兼顾二者所体现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综合其他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该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部分失效)

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并出售的,或者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后,为他人虚开并收取手续费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为他人利用虚开的航空行程单贪污、侵占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后,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按真实票价额填开后出具给乘机者的,或者应乘机者的要求,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填开虚增的票价额后出具给乘机者的,属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10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航空行程单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并出售的,或者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后,为他人虚开并收取手续费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刑事责任。航空票务代理机构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为他人利用虚开的航空行程单实施贪污、侵占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应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并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按真实票价额填开后出具给乘机者的,属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07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私自倒卖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非法制造当场处罚罚款定额收据行为如何处理的意见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而使用的罚款票据,不属于发票。对于非法印制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不能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认定问题的批复

保险行业开具发票方式是在提供保单之外另行开具单独的保险业发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虽然包含了缴纳保费的内容,但就其印制监制、主要用途和管理方式而言,仍然是作为保险单使用,不应认定为发票。


(2010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xx公司私自印制的客运车票是否属于假发票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镇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印制的客运车票,不具备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发票基本要素,不属于发票范畴,不能认定为假发票。


(2010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两种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具备发票功能,不属于发票。对利用伪造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应以逃税罪刑事责任。


(2013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收据定性问题的批复

伪造的财政性专用收据不具备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发票基本要素,不属于假发票。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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