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量刑标准 » 正文
组织淫秽表演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28   阅读:

《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多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苏义飞律师:组织淫秽表演罪是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单纯的表演者不构成此罪(如组织卖淫罪不追究卖淫女刑事责任),这里的“组织”,是指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高铭暄认为,组织淫秽表演罪是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544页:刑法没有规定为“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说明了以下两点:其一,组织者本人是否直接进行淫秽表演,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二,虽然通常是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但也不排除组织人与动物一起进行淫秽表演或者组织动物进行淫秽表演。

一人与数人在网络上裸聊的,以及在网络上向特定的数人表演淫秽动作的,不成立本罪。在他人从事淫秽表演时,单纯引诱、动员、唆使多人观看淫秽表演的,不成立本罪(成立共同犯罪的除外)。


高铭暄《刑法学》第九版P607页: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这里的“组织,是指策划、指挥、安排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如招聘、雇用、联系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安排演出、提供淫秽表演的场所以及组织多人观看淫秽表演等等。


【第770号】一对一”私拍活动,能否认定为淫秽表演:“一对一”式的表演次数多,受众人数达到多数。尽管从单个场次看,“一对一”式淫秽表演中的受众是单个个体,但董某1反复多次组织该类淫秽表演活动,就其受众的覆盖面而言,数量上亦构成多数,且系不特定多数, 符合淫秽表演的公开性特征。更为重要的是,该类形式的表演仅是董某1组织的淫秽表演的一部分,对该类形式的表演的定性要与其他形式的表演结合起来, 而不应割裂开来单独评价。因此,在认定董某1的犯罪事实时,应当将“一对一”式的淫秽表演计人其组织淫秽表演的场次。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六条 [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三、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传抄、传看淫秽的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加强管教。

五、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三)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犯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1988年)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第四条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它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第五条 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提出鉴定或者认定意见报新闻出版署。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约、杂志、图片、画册、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

本规定所称的普通人是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00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组织淫秽表演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组织淫秽表演是指行为人策划、雇佣、招募、引诱、纠集、控制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视频渠道播放,并有观众观看的行为。

(一)所谓“淫秽表演”,是指露骨地表演性行为、暴露性器官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演出活动。常见的有裸体演出、脱衣表演暴露性器官、利用性器官进行表演、性交或者模仿性交表演、手淫、口淫及其他性行为表演等。出于教学、表现艺术等需要,组织有关介绍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演示活动,时装表演、人体彩绘等艺术活动,以及虽含少量色情内容,但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和表现主题的有艺术价值的演出活动,不属于淫秽表演。

(二)对明知他人组织淫秽表演而安排表演,提供场地、设备,协助招引、组织观众,为视频直播提供技术操作以及有其他协助组织行为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组织者之外的一般服务人员、表演者、观众,不以犯罪论处。

(三)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以及参与表演者性别不影响本罪构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组织淫秽表演者依照《刑法》第365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在公共场所组织淫秽表演的;

(二)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者达3人(次)以上的;

(三)一次组织淫秽表演观看的观众达20人(次)以上的;

(四)其他因组织淫秽表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组织淫秽表演者依照《刑法》第365条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

(二)组织淫秽表演规模大,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淫秽表演者达10人(次)以上,或者观众达50人(次)以上等情形;

(三)表演内容极其淫荡、严重违背人伦或者严重伤害表演者身体的;

(四)组织淫秽表演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视频渠道对外播出的;

(五)组织或对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