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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4-14   阅读:

入库编号

2023-03-1-099-001

田某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基本案情

顺义区某粮库在案发时系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北京市某粮油总公司。被告人田某虎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担任北京市某粮油总公司副经理兼某粮库主任,主要负责粮油贸易以及某粮库的全面工作。2012年7月10日,为规范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北京市某粮油总公司印发了《合同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2日,田某虎代表某粮库与潘某荣任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东的某公司签订《玉米销售合同》。潘某荣隐瞒某公司欠有巨额外债、无合同履行能力的事实,将从某粮库采购的近4万吨、价值人民币9500余万元玉米中的大部分,直接或销售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及控制公司的债务,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田某虎作为上述业务的直接负责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认真审核某公司的资产状况及履约能力,未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重大合同的签约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有效避免损失的扩大,致使潘某荣骗取某粮库人民币7400余万元。2022年9月15日,田某虎经北京市顺义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2)京0113刑初9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某虎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田某虎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田某虎代表某粮库与某公司接触洽谈,未在合同签订前履行审核会签程序,明显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相关部门及外聘律师均无法对合同的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严密性、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专业的审查,上述程序的缺失导致对合同风险防范严重不足。其在合同签订前虽然安排工作人员查询了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涉诉被执行情况,并进行了实地考察,但仅是对某公司做了最基本的了解,而对于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并未进行充分审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重视履约风险、未及时避免损失扩大。正是由于田某虎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而使得潘某荣的诈骗行为得逞,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田某虎作为主管粮食贸易的负责人,应该预见到重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但出于销售玉米的急切心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合同签署的风险,又轻信对方能够履约,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辩护人所提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虎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1.行为人负有特定职责是前提条件。行为人的职务是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职务之名便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之说,要把握“职务”与“责任”的对应关系,结合职务、职责、职权,本着权责统一的原则认定是否存在不负责任及其程度。2.注意义务的重大违反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本质属性。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要谨慎注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被诈骗的特殊注意义务。3.“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成立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通过分析失职行为及介入因素原因力的大小进行综合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刑初918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31日)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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