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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号]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的案件,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21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6辑,总第65辑)

[第512号]杨某1故意杀人案-对于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的案件,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 本案被告人杨某1在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是否可认定系其作案杀害了被害人?

2. 没有直接证据,单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杨某1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但据本案现有证据仍足以认定本案系杨某1所为。

在刑事司法理论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用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环节,如作案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被害人死因、身份及与作案人的关系等。间接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当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证据体系时,便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得出罪行系何人所为及如何为的结论。从司法实践看,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与有直接证据时的定案存在一定区别,在实践中应更加慎重,严格遵循以下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1)每一间接证据须查证属实,不存疑问;(2)每一间接证据确与案件事实均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或者环节;(3)各间接证据之间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4)各个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的肯定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1拒不认罪,没有证人在现场目击杨某1动手杀害李某2,亦无监控录像等其他直接证据,在案所有有罪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如本案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和专家会诊意见,仅能证明李某2系他杀,而不能证明是谁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 审查本案的诸多间接证据,我们认为,完全可以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得出指控罪名成立的结论。首先,所有的间接证据经查证都是客观真实的。如部分证人虽系被害人的朋友,与被告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但他们的证言与被告人亲属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作假证问题。再如,参与鉴定的法医、参加会诊的专家均有合法的鉴定资格和多年的法医临床检验鉴定经验,且专家会诊意见结合尸检情况对李某2的死因进行了详细分析,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一致意见,不存在不同意见或提出存疑问题,故作为本案最关键证据的尸体检验报告、专家会诊意见也是客观、可信的。其次,这些间接证据分别证实本案事实的某一方面,相互结合,共同证明一个完整的事实。具体体现在:(1)证人阎欣、张彬、尹建波、杨晨明的证言相结合,证明被告人杨某1有以自杀、杀人方式胁迫李某2与其交友的心理倾向,具有杀人动机。(2)证人党东波、阎欣、石秀、田雷、宋晓峰、杨丽香的证言相结合,证明被害人李某2与杨某1虽存在感情纠葛,但无自杀或和杨某1相约自杀的想法。(3)证人党东波、刘连栋、李刚、王亮、杨晨明、张慧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生物物证鉴定书相结合,证明党东波等到场后李某2尚未死亡,现场房内只有杨某1、李某2二人,杨某1有作案条件,并可排除第三人作案。(4)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和法医王国吉的证言证明被害人李某2系他杀,排除了自杀可能。这些间接证据综合起来形成的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是: 被告人杨某1故意杀害了李某2。一审宣判后,杨某1服判,未提出上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分析结论。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单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要特别慎重,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间接证据的使用进行把握:

第一,没有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每个证据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具有证明作用。例如,本案定罪最重要的证据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须结合证人党东波、刘连栋、李刚等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才能证实杨某1故意杀人的事实,单个证据本身均不具有完整的证明作用。

第二,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结合所决定的。间接证据的运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取决于它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如本案中,证人杨晨明的证言证实其于 9 月 27 日 16 时许接到杨某1的电话说“把他的尸体放到香山去,还有人和他一块死”。此内容与证人党东波证实的“其于 16 时许接到李某2短信后赶到现场,发现李某2被人控制在屋内”的情节相吻合,且证人阎欣的证言也可以印证这一点。又如,证人王亮证实杨某1知道李某2的租住处、凶器来源于案发居室内,此内容与证人党东波、张慧的证言能够印证。

第三,所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后可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本案所有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最终指向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且可排除其他可能,否则,就不能得出系杨某1故意杀人的结论。本案案发场所固定在一套房子的一间居室内, 排他性证明比较容易,但在其他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中, 因具体案情不同,排他性的证明可能会比较困难,这对证据的要求就更高。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出现证据链条裂痕,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的结论,则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第四,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推翻了,就必须重新审视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支持,就要重新调查, 认真研究,直到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例如,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1在庭审和侦查阶段中都提出,李某2答应与他结婚,但李某2身患疾病经常吐血,不想活了,最后自杀。这一点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张慧(李某2母亲)和党东波这两个与李某2关系最密切的人的证言都没有印证这一点。而杨某1提出的李某2欲和他结婚的事实亦无任何证据证实,杨某1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有证据证实杨某1与李某2关系密切,感情非常好,不存在纠缠或其他纠葛,而李某2确有严重疾病,那么杨某1的辩解就具有一定可信度,会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形成有效冲击, 影响定案。

 

(执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黄小明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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