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江律师官网首页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行江律师 » 刑事动态 » 正文
医院捆绑精神病人导致死亡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1   阅读:
为防止精神病人崔某“闹腾”,医院用绑带把他捆在病床上,谁料夜里他竟然被同病房的病友唐某掐死。当班护士杨某疏于巡查被法院一审判决犯医疗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免除其刑事处罚。医院则和崔某家属协商,赔偿了50万元。对于一审判决,崔某家属认为对杨某处罚过轻,杨某则认为自己无罪,应由医院担责,双方都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悲剧发生在1999年11月,一天下午1时许,医院接收了病人崔某,当时崔某非常兴奋,又吵又闹,医院便腾出一个单间让崔某入住,并采取保护措施,用绑带把他捆在床上。
护士杨某说在交接班时,他发现单间里多出了一个病人,就是唐某,而唐某算是个老病号。按照医院规定,对于危重病人和新住院病人应实行床头交接,但当晚进行交接班时,上一班护士并没有介绍崔某的情况。而唐某属于防冲动型病人,按规定应单独隔离,并简化屋内物品,必要时采取约束措施。可由于医院管理混乱,这些都没有做到,才致使唐某最终掐死了崔某。
不过,杨某承认,平时只对有比较严重自杀倾向的病人才进房巡查,当时看到崔某很安静,所以在凌晨2时巡视后,就再没有巡视过。
证人郝某当时在医院和杨某实习,就是他最先发现崔某身亡。他也证实,对于崔某这种被约束的病人病房,不应该再安排入住没有约束的病人,医院确实存在管理漏洞。
事发后,崔某的母亲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严惩“凶手”。
经鉴定,唐某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而北京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致认定:崔某在医院就医期间死亡的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安排病房时违反医疗护理常规;医院护理人员夜班接班后没有按规定对患者进行巡视,违反了医院的巡视制度和护理常规,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崔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扼颈窒息死亡,通常窒息6分钟即可致人死亡,因此,即使按照护理常规10分钟巡视一次病人,崔某的生命也有不能被挽救的可能,因此医院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身为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是,鉴于此次医疗事故系由多个原因造成,医院多方面的过失并非仅限于杨某单个因素。因此,杨某虽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失职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同时事后杨某已被医院处以开除的行政处分,受到相应惩罚,已无判处刑罚之必要,故法院认为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首先,杨某违反医疗常规的过失行为,与崔某被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而被害人家属认为一审对杨某处罚过轻,法院认为,鉴于杨某在医疗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其只应对自身的过失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杨某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行江律师
专长:刑事案件、取保候审
电话: 15209862801
地址:合肥肥西路安徽大学老校区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地址:合肥肥西路安徽大学老校区 联系电话: 15209862801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