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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首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委托苏义飞律师辩护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10-20   阅读:

         辩护词
(关于黄xx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xx家属委托,并征得黄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xx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不持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法律与事实针对被告人量刑、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的隐瞒,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都是稳定的,其口供也与办案的其他被告人以及证人一致,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黄xx的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造成的损失小
       被告人黄xx使用的动态寄生虫程序没有造成他人网站服务器业务异常或者瘫痪,也没有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他人的信息,导致他人的信息外漏。被告人仅仅是通过在互联网的网站上添加很小的链接,部分控制计算机的修改权限,通过劫持流量的方法,将制作的“寄生虫”上传到有webshell的网站上,添加暗链,以此提供相关灰色关键词在百度搜索中的排名,从而从提供这些关键词的当事人处获利,相比那种攻击网站导致网站或者服务器瘫痪,完全控制受害人的服务器或者出卖获取别人计算机的信息等这几种方法获利,本案中被告人所使用的方法明显破坏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小。恳请法庭在对黄xx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泛站群技术不构成犯罪,该部分利润不应该计入犯罪数额
       黄xx使用的泛站群技术是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无限复制网页内容,目的是让百度快照抓取,这种技术不控制他人计算机,因此泛站群技术不构成犯罪,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将制作泛站群技术获得的金额扣除。
       综上所述,本案系计算机领域的新型犯罪,不是暴力犯罪。被告人黄xx由于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才会导致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现在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期间,自己的孩子刚刚出生,孩子需要爸爸的照顾和教育。同时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是泪流满面,表示自己知道错了,希望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减轻自己的罪行,早日投入到家庭中照顾孩子,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爸爸,更多次和辩护人表示以后会利用自己所学的互联网知识去服务社会。恳请法院对黄xx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 苏义飞
                           日期: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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