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飞龙律师官网首页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石飞龙律师 » 罪名解析 » 正文
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0   阅读: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石飞龙律师
专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电话:13965017731
地址:合肥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1301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13楼,联系电话: 13965017731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