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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502刑初273号非法行医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

案  由    非法行医    

案  号    (2020)皖1502刑初273号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02刑初273号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1犯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1高中辍学后学医,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金安区东桥镇开设诊所。期间曾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2014年、2019年先后三次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聂某1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聂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1高中辍学后学医,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金安区东桥镇开设诊所。期间曾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2014年、2019年先后三次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聂某1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照片,书证扣押清单、六安市金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聂某1诊所进行调查的材料、信息查询单、六安市金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辜某、王某、林某、薛某、胡某、魏某、孙某证言,被告人聂某1供述,辨认、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9年9月30日,卫生部门对被告人聂某1决定行政罚款50100元,被告人聂某1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行政罚款决定书、缴款书予以证实。

又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聂某1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聂某1在《安徽日报》刊登致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调解协议和《安徽日报》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被行政罚款50100元,应予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1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除行政罚款五

万零一百元,剩余罚金九千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子如

人民陪审员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杨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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