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订婚双方当事人的母亲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应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2
关键词
民事/婚约财产/彩礼返还/代签协议/反悔/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陈某旺系陈某云(父)、林某凤(母)儿子,林某杉系林某标(父)、游某英(母)女儿。2023年,陈某旺与林某杉经媒人介绍相识。2023年2月,陈某旺与林某杉订婚,并举办订婚酒席,宴请双方亲朋好友。订婚时,林某杉家共收到陈某旺家给付的彩礼款35.5万元,林某杉一方在订婚当天回礼给陈某旺2.8万元及一条价值11750元的金项链。林某杉于订婚后跟随陈某旺到云南共同生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陈某旺与林某杉发生矛盾,2023年5月,林某杉离开云南。2023年6月,林某凤代表男方,游某英代表女方,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签订一份《解决书》,该协议主要约定:“2023年男方陈某旺、女方林某杉经媒婆介绍,订婚时女方总共收到男方订婚彩礼31万元,因双方子女婚姻不和,经双方同意协调解决订婚彩礼事项,女方退还彩礼16万元给男方结清。以后男方与女方都不能找对方的麻烦,另双方男婚女嫁各不相干。”该协议签订后,当日游某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林某凤退款16万元。
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共同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其向林某杉一家支付的彩礼扣去林某杉一家2.8万元的回礼,尚差彩礼款16.7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杉、游某英、林某标向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偿还彩礼16.7万元。游某英、林某杉、林某标共同辩称:2023年6月林某杉一方向陈某旺一方退还16万元,该事情已经了结。故请求驳回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闽0181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01民终93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支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当事人无法缔结婚姻时,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家庭在协商解除婚约的过程中,陈某旺母亲林某凤因担心林某杉家人花光彩礼无法返还,经权衡利弊,同意女方只需立即返还16万元。林某凤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又是陈某旺的母亲,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其在签订协议并收款后反悔,有违诚信。本案双方系按照我国传统风俗习惯缔结婚约,彩礼款项系由陈某旺的父亲代表家人支付给林某杉的母亲游某英,由此可见,双方的父或母具备代表婚约双方当事人给付或收取彩礼的资格。同理,在签订《解决书》返还彩礼时,因男方及其父亲在外地工作,故由男方母亲林某凤在男方一栏签字,女方亦由其母亲游某英在女方一栏签字,基于婚约财产的特殊属性及签约双方分别系婚约双方当事人母亲的特殊身份,且签订协议时还有媒人在场共同协商,结合当地婚嫁传统习俗,游某英在代表家人签订《解决书》时,亦有理由相信林某凤能够代表陈某旺家人进行协商,双方母亲的签约并履约行为可以认定是代表双方家庭的行为,陈某旺及其父母认为《解决书》无效,于法于理不合。考虑到本案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女方亦返还了彩礼一半以上金额,且女方在签订协议当天立即主动履行返还彩礼的义务,男方因此作出一定让步,也符合常理,本案不存在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的情形,故应驳回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闽0181民初8067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旺、陈某云、林某凤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01民终93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当事人在解除婚约、返还财产时,一方的父或母作为代表,就返还婚约财产达成协议,对婚约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7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5条
一审: 福建省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3)闽0181民初8067号 民事判决(2023年8月29日)
二审: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民终9370号 民事判决(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