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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合肥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6-08   阅读:

王女士是名47岁的下岗工人,因为年龄偏大,一直不好找工作。2011年10月份,王女士在熟人介绍下,应聘了合肥市包河区某公司的保洁工作,月工资1800元,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份,公司因为业务变动决定辞退王女士,但是不支付任何赔偿。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员工被公司开除或者辞退,如果由于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造成解约或者自己违反规定不给赔偿可以理解,但是公司是以王女士年龄过大不适宜工作为由开除自己的。无奈之下,王女士咨询律师是否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合肥公司开除辞退员工需补偿

合肥劳动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公司辞退员工外,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的,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女士上班4个月,公司开除王女士,应当支付肖女士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即900元*2倍=1800元。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能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因此除了经济补偿金以外,王女士还可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即1800元*3个月=5400元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予支付,可以向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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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律师
专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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