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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局电话地址及申请工伤流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0   阅读:
一、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及地址一览表
1 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3536315 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10楼
2 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683681 水湖镇长寿路中段县劳动保障局三楼
3 肥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7727991 店埠镇人民路15号县政府三楼
4 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8838159 上派镇巢湖中路90号县劳动保障局四楼
5 合肥蜀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597566 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6 合肥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357145 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二楼
7 合肥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4692635 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西二楼
8 合肥庐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699509 濉溪路295号庐阳区政府五楼
9 合肥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64240545 胜利路新站区管委会四楼
10 合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65315587 黄山路高新区管委会一楼
11 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 63679047 翡翠路经开区管委会一楼
12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 65617070 沿河路111号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四、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表样在www.ahhfld.gov.cn网站可以下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4)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6)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对事故责任定性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其他主体申请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工伤案件及封闭运行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2)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市本级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3)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4)各县级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5)对于外地企业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其所属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如果该企业既未在外地注册地也未在我市为农民工参保的,则该企业在我市具体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有管辖权。
(6)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工伤认定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按委托受理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相关表格及样本下载:(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办事指南→工伤保险→表格下载)
七、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关于委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5.《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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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律师
专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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