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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最新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7-06-05   阅读:

5.1 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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