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4   阅读: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6.11.08
【实施日期】 1996.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1996年11月8日)

江苏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1月8日请示:
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应当进行清理,清理的标准如何掌握?如何确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突破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如下:
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对设定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清理。
在国家已经制定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其清理的标准,除了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外,还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超越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应予清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