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85.01.21
【实施日期】 1985.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1985年1月21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3月下旬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5年国家预算;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