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457号
2024年07月02日
被告人郭侠在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李炉的家中经营有超市,超市后院内简易房中放置有麻将桌,经营棋牌室。2023年7月份以来,郭侠多次提供场地和赌具,组织顾永康、陈大伟等人在其超市后院棋牌室内利用麻将进行赌博,郭侠每桌抽头80元至500元不等。已查明,郭侠通过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5700元。其亲属代为退赃57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郭某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侠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郭侠系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郭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郭侠违法所得57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退缴),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尤玲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汤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