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7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8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时代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时代远望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时代远望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请时代远望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认购及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4)请时代远望明确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5)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时代远望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时代远望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说明根据申请材料,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请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具备其从事军工业务所需资质证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军工业务;(2)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军工领域,如涉及,是否完成了相关审批手续;(4)本次非公开发行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及项目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包括智能无人系统装备产业化、智能电子及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惯性导航系统装备产业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实施是否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2)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控制情况;(3)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安全生产事件,是否存在有关申请人安全生产经营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经营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关联销售金额占比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3)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导致申请人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所述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并进行信息披露;(3)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4)是否存在违背同业竞争公开承诺的情况;(5)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本次募投部分募投项目用地部分是采取租赁形式,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租赁土地的权属或租赁手续是否存在瑕疵;(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应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9.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参股公司是否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最近三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19,596.56万元、622,864.65万元和501,389.79万元,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118,948.61万元、128,413.26万元和113,542.18万元,一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金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存在波动及长账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3)说明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结合承兑人信用记录及是否存在票据逾期等情况,说明应收票据未计提减值是否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最近三年末,申请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40,068.07万元、1,145,370.33万元和1,401,183.6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0.80%、0.14%和0.15%,其中在产品占存货的比例约为70%,主要为防务产品在制品、电线电缆半成品等,余额较高、增长较快。请申请人:(1)结合在产品类型、在手订单、产能、同行业公司存货构成及变动趋势等,说明在产品余额较大、且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存货类别、库龄、期后销售、同行业公司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等,说明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充分,并测算按照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计提对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最近三年末,申请人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40,930.44万元、301,094.38万元和347,073.10万元,整体呈较快增长趋势。请申请人:(1)说明预付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2)列表说明预付账款的明细情况包括预付对象名称、原因、账龄及期后结转情况,1年以上账龄大额预付款的支付背景、支付对象、合同约定等情况,以及相关款项长期未结转的原因,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是否变相转移资金给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预付账款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人对盈投公司借款的担保诉讼处于中止状态。请申请人结合诉讼进展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依据,包括最佳估计数额的确认依据及过程,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出的概率等,部分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与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存在存款和贷款业务。请申请人:(1)结合在财务公司与在外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差异情况的比较,说明报告期内与财务公司发生相关存款业务或贷款业务的合理性;(2)结合报告期内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申请人存款安全情况,是否覆盖申请人的贷款需求;(3)说明通过财务公司存款的具体方式,是否存在使用受限的情形,是否存在自动划转归集情况,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财务公司变相非经营性占用申请人资金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协议具体条款的约定,是否符合监管对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要求;(4)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是否导致申请人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七)项所述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二、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德华集团及实控人丁鸿敏先生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2)德华集团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杭州德华兔宝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畅驰家居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关联交易,金额较大。请申请人说明:(1)上述关联方的股权构成;(2)关联交易的背景及合理性,是否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控股股东质押股票占其持有股票总量57.12%,占公司总股本16.95%,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清偿能力,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加大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申请人部分产品由OEM代工模式生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OEM生产模式的金额占比、主要供应商等基本情况,采用OEM模式的商业合理性,申请人主要产品生产是否对OEM厂商形成重大依赖。(2)相关业务定价情况,结合可比交易情况说明定价的公允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为上市公司分担成本费用等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部分销售采用经销商模式。请申请人:(1)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各销售模式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是否发生变动。(2)报告期各期新增主要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经销商获取方式、当期经销产品、经销金额及占比、经销商成立时间等。(3)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结算及回款方式,是否存在退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货币资金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说明最近三年一期财务费用构成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等明细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3)结合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较高,2020年新增大额发出商品。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客户为房地产企业或其控制的企业占比情况,列示主要客户,相关应收账款账龄及逾期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价格变动、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末申请人商誉余额8.80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商誉形成情况,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情况,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2)收购时被收购标的按照收益法评估预测的收入、盈利情况与实际情况的比较,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商誉减值的具体情况,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参数,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与收购评估时采用的主要假设的比较情况,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是否存在商誉大幅减值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三、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于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05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终止原因,是否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和安排。(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各项目具体进度。(3)募集资金投入的补流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16.35亿元,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结合资产负债率水平、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情况、净利润及现金流状况等,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申请人均持有大量货币资金和短期借款。请申请人:(1)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大额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3)补充说明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的情况下,持有大量短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2019年至2021年,申请人分别计提信用资产减值损失11.45亿元、5.23亿元、1.07亿元,主要为商誉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信用资产减值主要构成情况,是否存在较大业务风险,各项资产的减值计提依据及减值计提情况,报告期内减值计提金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各项资产信用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是否存在通过一次性计提、跨期计提调节利润的情形。(2)报告期内商誉减值的具体情况,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参数,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与收购评估时采用的主要假设的比较情况,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结合存货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五年内,申请人多次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相关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申请人资金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的风险;(2)对照监管部门规定,说明各项业务管理架构、决策程序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261.50%。请申请人结合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分红情况以及自有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的分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采用合伙企业未由相关股东直接认购的原因,认购对象的具体情况,穿透披露其各层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及各层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说明,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0.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情况,披露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完成发行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形或减持计划。
12.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1.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对象为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2)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3)上述发行对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4)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7)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控股股东存在较大比例股份质押,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申请人2018年、2019年两次公开发行可转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两次发行募投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变更资金用途的原因,发行前可行性研究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价格变动、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政府补助金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政府补助主要构成情况,与资产相关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有效区分归集,计入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准确,大额政府补助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关政府补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政策变动是否会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末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余额较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说明有息负债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变现能力、资产负债率等,说明申请人货币资金是否紧缺,有无重大偿债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在建工程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列示报告期末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在建工程账龄较长的情形;在建工程是否已投入运营、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固情形。(2)说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末申请人商誉余额19.00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商誉形成情况,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情况,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2)收购时被收购标的按照收益法评估预测的收入、盈利情况与实际情况的比较,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商誉减值的具体情况,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参数,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与收购评估时采用的主要假设的比较情况,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4)是否存在商誉大幅减值风险,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五、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未披露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者董监高,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多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并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分析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亿元,投向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所需资质许可,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是否新增过剩产能,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6.5亿元,用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前次募投项目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继续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选择全资子公司宁夏新化来实施此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申报文件,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申请人均持有大量货币资金,同时短期借款也呈上升趋势。请申请人:(1)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大额货币资金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性。(3)补充说明在货币资金余额较大情况下,增加短期借款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净利润波动较大,分别为1.26亿元、2.23亿元、2.10亿元和1.07亿元,申请人认为主要系停复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所致。报告期内申请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54%、21.33%、18.35%和25.9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分析报告期收入结构,结合首发募投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定量说明收入增长原因及其合理性;(2)按脂肪胺、有机溶剂、合成香料、其他、其他业务分项定量分析报告期毛利率波动因素中销售数量、单价、单位成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影响情况;(3)量化分析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原因;(4)比对2021年和2020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定量分析2022年一季度净利润和综合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具体说明2020年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比2019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6)定量分析报告期各项费用支出与公司经营及营业收入是否匹配;(7)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期间费用率波动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8)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客户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供应商和客户为申请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结合存货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根据申报文件,2019年至2021年,申请人分别计提信用/资产减值损失330.18万元、-980.5万元、-110.5万元,主要为坏账损失。2020年度申请人应收账款回款较好,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冲回410.18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信用资产减值相关资产的主要构成情况,是否存在较大业务风险,各项资产的减值计提依据及减值计提情况,报告期内减值计提金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各项资产信用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是否存在通过一次性计提、跨期计提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根据申报文件,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货币资金金额为4.12亿元。报告期内,申请人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16.52%。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使用是否受到限制,与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归集,占用等情形,资产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2)结合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现金分红以及自有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的分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根据申请文件,2019年至2021年,申请人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分别为1.29亿元,2.01亿元,3.40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款项融资具体构成,余额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营业收入增速相匹配。(2)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说明应收款项融资余额较高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量化分析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六、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明确发表意见。
3、申请人从事特种化工行业,请针对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完全取得。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剩余用地办理手续是否存在障碍,如不能如期取得,是否有相应的替代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申请人是否充分披露了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预付工程及设备款分别为6,875.33万元、2,433.94万元、29,876.70万元、35,262.09万元,其中PVB胶片项目、阻燃抗熔滴聚酯等项目处于长期在建状态。请申请人:(1)列表说明发行人预付账款的明细情况包括预付对象名称、合同总金额、支付背景、账龄及期后结转情况,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是否变相转移资金给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情形;(2)长账龄预付款长期未结转的原因,结合预付账款减值计提政策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相关项目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并测算按行业平均水平计提对申请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3)PVB胶片项目、阻燃抗熔滴聚酯等项目在报告期各期末的具体进展,是否存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转固而未转固的情形,并测算相关项目转固而产生的折旧对申请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人和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7、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56,857.72万元、63,858.86万元、102,554.75万元及113,851.31万元,最近一年及一期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大幅增加,账龄主要为一年以内。2019年-2021年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率分别为7.20%、4.97%及4.81%,应收票据未计提坏账。请申请人:(1)说明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大幅增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结合期后回款、票据到期兑付情况、客户资信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单项计提坏账而未计提的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并测算按行业平均水平计提对申请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1,396.83万元、23,869.14万元、27,848.04万元和35,792.4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5.48%、7.08%、3.62%及2.84%,存货账面价值逐年上升,存货跌价计提比例逐年下降,且2021年末存货跌价计提准备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5.07%。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账面价值逐年上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大幅下降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测算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估计方法,主要假设参数及确定依据,结合库龄结构、在手订单、期后销售、假设参数的期后实现等情况说明可变现净值的合理性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并测算按行业平均水平计提对申请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申请人向关联方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环氧树脂和酚醛树脂,主要用于生产电子树脂材料或对外销售,采购交易额分别为0万元、1,044.24万元、14,309.95万元以及2,269.35万元。请申请人:(1)说明2021年与山东润达关联采购交易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报告期内关联采购交易额占全年采购额的占比,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及价格定价依据,与第三方采购是否存在差异,列表说明销售单价、金额、数量、占比、单价差异率等情况;(3)结合同类产品向第三方购销价格说明相关产品定价是否公允,并测算两种模式对申请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用于“东材科技成都创新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一期、二期)”、“年产25000吨偏光片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年产20000吨超薄MLCC用光学级聚酯基膜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说明本次募投与前次募投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储备、运营能力等,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2)本募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结合新能源用电容器、光学膜行业的发展情况、目前最新状况及未来趋势,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4)本募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请申请人结合本反馈意见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存货、关联交易等相关问题说明申请人是否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七、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4.02亿元,投资于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康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电池包外壳生产线项目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以募集资金投资的各项目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异同,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人才储备,是否存在重大实施风险。(4)前募项目进展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建设;前募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异同,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5)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产量情况,结合在建产能、行业竞争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客户拓展情况、现有产能利用情况等,说明本次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无法消纳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逐年下滑,2022年1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40%。请申请人:(1)结合行业竞争环境、收入及毛利率变动、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是否存在可转债上市当年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公司报告期长期待摊费用金额较高,主要是厂房、办公楼等装修费及模具费用,且较大幅度增长。请申请人:(1)结合主要装修厂房、办公楼、模具等相关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长期待摊费用金额较高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摊销政策,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2)结合主要模具的使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无使用价值需计提大额减值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合理性,结合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谨慎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八、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上交所发出的监管警示、口头警告等,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请申请人说明上述事项整改情况、是否已实质性整改完成,后续是否受处罚或处分,申请人对于不再发生此类事项的保障措施及有效性,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上述事项是否导致申请人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所述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及子公司涉嫌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及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焊机操作工未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请申请人列表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导致申请人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所述情形。请申请人律师和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之一“年产870万件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及570万件家用空调管路件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新龙实业。报告期内,新龙实业控股子公司长新制冷与四川长虹相关业务存在关联交易。请说明(1)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导致申请人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申请人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如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大部分被质押,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多处商业用地及住宅。请申请人说明:(1)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2)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参股公司是否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5.5亿元,用于“年产2200万件4兆瓦(MW)以上风电机组精密轴承滚子技改项目”、“年产1020万件新能源汽车轴承及零部件技改项目”、“年产870万件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及570万件家用空调管路件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继续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2)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3)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5)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6)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2019年至2021年,申请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06亿元、3.17亿元、5.18亿元;短期借款分别为7.52亿元、6.20亿元、9.75亿元。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3)结合货币资金余额、短期借款余额、经营性活动现金流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及未来如何改善。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扣非归母净利润波动较大,分别为9,092万元、3,862万元、8,577万元和3,523万元,申请人认为主要系新冠疫情、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因素所致。报告期内申请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1.04%,18.73%,18.33%,16.1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分析报告期收入结构,定量说明收入变动原因及其真实性、合理性;(2)按轴承产品、空调管路产品、其他产品分项定量分析报告期毛利率变动因素中销售数量、单价、单位成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影响情况;(3)比对2020年及2021年上述空调管路产品毛利率情况,定量分析2022年一季度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4)具体说明2021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比2020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定量分析报告期各项费用支出与公司经营及营业收入是否匹配;(6)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期间费用率波动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存在一定比例的境外销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境外销售涉及的主要产品和地区,国际贸易摩擦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最近三年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1.01亿元、1.26亿元和1.82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营业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应付票据余额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应付票据对手方性质、交易金额等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账龄、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57.15%,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将1.6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使用是否受到限制,与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归集,占用等情形,资产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2)结合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分红以及自有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的分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根据申请文件,2019年至2021年,申请人分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578.76万元、3871.43万元、1795.36万元,主要为商誉和存货减值损失。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产减值损失的主要构成情况,是否存在较大业务风险,各项资产的减值计提依据及减值计提情况,报告期内减值计提金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各项资产信用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是否存在通过一次性计提、跨期计提调节利润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