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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6-18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1、 报告期内,申请人监管指标存在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不达标的情形,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改善措施及其实施效果;(2)补充披露监管指标不达标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风险,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作重大事项提示;(3)说明相关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若存在)。请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2020年末、2021年末、2021年一季度末,公司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分别为68.08%、25.21%、26.43%,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7.74%、10.03%、10.35%,全部关联度分别为31.69%、20.06%、15.64%。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第一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要业务范围及行业、合作历史、与申请人是否存在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授信及贷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客户名称、各期授信额度、贷款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说明关联方授信监管指标是否达标,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3)说明日常经营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大股东干预银行正常经营、不正当进行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行为;(4)进一步说明保持银行经营独立性的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并就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请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生效条款为“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执行,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对象为抚顺市财政局、国有企业抚顺市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及辽宁省沈抚示范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未提供相关国资批复文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沈抚示范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国资等批复程序;如是,请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如否,请提供相关说明及依据。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申请材料显示,律师意见发表不完整。请申请人律师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相关要求,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发行人《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不完整,未披露股票发行数量或数量上限、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请发行人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补充披露应披未披相关内容。

7、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是否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依法应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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