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5年)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6-17   阅读: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

施行日期2025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 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 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四、 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