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设立发行人前曾于1988至1996年任贵驷朝阳五金厂副厂长、骆驼机床配件厂副厂长、镇海机床电器厂厂长、宁波市镇海恒泽塑料电器厂负责人等职务。发行人前身夏厦齿轮设立时中方股东为科兴齿轮,科兴齿轮由镇海科兴机械电器厂改制设立。根据工商资料,镇海科兴机械电器厂系集体性质企业,但实际系夏建敏、陆凤英共同出资后挂靠在镇海骆驼劳动就业服务所。发行人原外方股东简贵品在公司刚设立2个月内便转让股权予中方股东科兴齿轮,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一直未变更,简贵品为科兴齿轮代持股权至2006年。2006年,实际控制人夏挺在中国香港设立欣格国际并受让简贵品股权,科兴齿轮的股权代持方由简贵品变更为欣格国际。2019年,欣格国际将所持的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夏厦投资(科兴齿轮被夏厦投资吸收合并),代持还原。请发行人披露:(1)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历史任职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科兴齿轮(镇海科兴机械电器厂)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企业之间是否存在资产、股权、人员等沿革关系,发行人设立是否涉及国有、集体资产改制,如是,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2)简贵品出资是否真实,简贵品入股后短时间内退出原因;发行人长期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是否通过股权代持套取中外合资企业相关优惠补助,是否违反当时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规定,是否需履行外汇登记手续,如未履行外汇登记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3)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和背景,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员工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出资员工的职务、入司时间、金额、实缴出资时间,是否存在非员工持股;(5)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90%,并实际控制发行人100%的表决权。发行人4名非独立董事中3名全部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7名高级管理人员中4名为家族成员。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是否具备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实际有效发挥作用,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是否可能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易受侵害,发行人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采取的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规范运行条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4、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4)是否存在未及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续补充确认的情况,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执行;(5)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对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 2018年,发行人和夏拓智能收购了欣格传动、雅仕得、朗曼达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资产;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镇海恒达部分资产和夏拓智能的股权。实控人转让其持有的丰诚精密和德威精密股权后,发行人仍通过丰诚精密和德威精密代理商富瑞威尔采购设备。招股说明书中对富瑞威尔比照关联方披露。发行人存在一些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收购关联方,大多采用资产收购而非股权收购的原因,发行人收购股权和关联方资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转让、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转让、注销的情形,是否涉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转让、注销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夏挺曾根据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要求,协助调查原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镇海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楼珂君犯贪污罪、受贿罪案件(以下简称“楼珂君案”),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并说明情况。楼珂君案已于2019年10月11日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生效判决。根据(2019)浙02刑终528号及(2019)浙02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楼珂君在担任镇海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以先借款后免除债务的方式收受宁波夏厦齿轮有限公司、宁波雅仕得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负责人夏某送予的25万元,并帮助夏某在企业经营、安全生产及整改处罚等方面谋取利益。请发行人:(1)提供楼珂君案刑事判决书全文,披露楼珂君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企业经营、安全生产及整改处罚等方面谋取的具体利益,发行人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行贿规避处罚或整改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被追溯处罚的可能性,楼珂君所提供的帮助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情况产生重大影响;(2)披露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行贿情形,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上述问题,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调查,本次申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查、处罚、纠纷等情况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4)发行人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形,报告期内采购的外协加工费为1,807.46万元、2,493.52万元和3,749.99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8.58%、9.91%和10.33%。请发行人披露:(1)外协加工的原因、内容、必要性、金额及占比;(2)外协加工的业务模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加工厂商存在依赖;(3)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发行人业务占外协供应商的比例,外协供应商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提供服务;(5)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发行人的委托加工的相关工序是否有特殊的资质认证要求,是否存在利用委托加工规避环保、安全生产、员工社保等要求的情况;(6)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采购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 请发行人说明历次增资及股份转让的过程中是否属于股权激励事项,是否按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授予价格,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公允价格对应的股份授予日当年的市盈率和上年的市盈率。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0、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①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②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③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④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⑤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⑥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⑦第三方回款。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的情况和效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 招股说明书披露,雅仕得在报告期内仅代发行人对外销售部分汽车齿轮产品,2018年发行人收购了雅仕得资产,2019年度发行人向雅仕得销售产品主要系雅仕得业务被发行人收购后,变更供应商资格认证需要一定时间,故在此期间以雅仕得名义继续对外销售,但产品实际来源于发行人,最终销售给日本电产(大连)有限公司、日本电产汽车马达(浙江)有限公司等企业。(1)请说明雅仕得在报告期内代发行人对外销售部分汽车齿轮产品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交易流程、资金流、货物流、三方定价政策;(2)请说明发行人收购雅仕得资产的原因,收购价格确定方式、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请说明收购雅仕得后,发行人相关产品的交易流程、资金流、货物流、三方定价政策是否有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统计)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74%、66.71%和68.09%,客户相对集中,其中第一大客户牧田集团的销售占比分别为35.88%、32.34%和30.61%,日本电产的销售占比分别为7.51%、21.06%和25.49%,占比较高。(1)请补充披露与各主要客户的合作背景或业务由来,主要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是否正常经营、经营业绩情况,并说明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定价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请结合主要客户面临的市场及其环境变化,说明下游客户面临的行业发展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风险提示是否充分;(4)请结合目前已签订的合同情况,说明并补充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的采购情况主要包括毛坯件、钢材类、刀量具等;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占比较高;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形。(1)请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公司外协加工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工序,加工费定价依据,加工费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发行人控制外协加工质量的主要措施;(3)请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和外协厂商的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合作年限、运营历史、与发行人交易的背景和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4)对于新增加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5)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6)请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采购价格如何确定、是否符合市场规律;(7)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各类物料的单价及变化原因,各类物料的价格变化是否符合钢材价格变化的市场行情。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主要为销量的增长,存在一定比例的外销收入,销售模式包括寄售和非寄售模式。(1)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的销售模式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含间接出口),出口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境外销售主要客户及类型、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定价依据及公允性、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客户是否与发行人竞争对手存在业务往来,发行人与境外客户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2)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的销售模式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寄售模式的具体流程,采用寄售模式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请分析发行人各项收入的增长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市场现状;(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确认时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海洋工程服务成本结构波动较大。(1)请补充披露各类产品成本的料工费结构,并分析不同产品成本结构差异的原因以及同类产品料工费比例变动的原因;(2)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和类似业务成本的结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的合理性;(3)请说明成本的具体归集方法,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项目之间的分配方法、是否准确;(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业务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略有上升,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1)请分析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2)请结合单价和单位成本的波动原因,分析同类产品毛利率在不同期间波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定价模式、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详细分析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请结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及其变动、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结论。
17、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主要为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1)请结合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各项费用中员工薪酬变动的合理性;(2)请进一步分析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费用的具体构成、波动的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4)请分析财务费用的波动与当期借款余额变化之间的钩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净利润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主要受到综合毛利率增长和期间费用率下降两个因素影响。请区分各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因素、客户因素、发行人自身因素等)进一步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原因,并说明与上下游市场发展趋势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 请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目前选取的可比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可比。请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受让取得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转让方、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受让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是否系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资产,发行人与转让方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系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全面分析论证;(2)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发行人是否存在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的侵权纠纷,如存在,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4)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相关业务资质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况,截至目前续期的办理进度,是否存在续期不能的风险;(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案,报告期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结合相关重要资质证书的条件论证未来是否能持续获取该资质,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 请发行人披露:(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发行人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发行人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自己及租赁的土地房产是否存在瑕疵,存在瑕疵的土地房产的面积、所涉业务收入及利润占比,是否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用地用房,相关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瑕疵解决的进展情况;(3)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等,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的金额,如足额缴纳对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违反社保、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报告期就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采取了其他补偿措施;(2)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违规情况,如有,是否构成重大违法;(3)发行人董监高、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 请发行人披露是否享受相关补助、税收优惠政策,如有,现有相关政策何时到期,到期是否能够顺利续期,如不能续期对发行人财务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 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行业地位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2)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同行业主要企业(不限于已上市公司)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3)披露发行人各产品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较大的经营业绩下降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力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27、 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8、 请发行人说明:(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2)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上述相关方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有,相关诉讼、仲裁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认为不构成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1)请说明2020年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幅上升的合理性,是否由于放宽信用政策所致;(2)请说明帐龄计算方法、回款管理政策,给予各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执行情况,各客户信用政策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3)请列示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进度(如各季度的回款情况),对于未按约定回款、回款进度较慢的客户,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原因;(4)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谨慎性明确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1、 招股说明书披露,2021年末存货余额增长较快。(1)请进一步说明委托加工物资的具体内容;(2)请说明库龄超过一年的存货的具体构成,库龄较长的原因,对库龄较长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各项存货期后领用、出库、结转的情况;(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核查情况,说明存货项目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谨充分,并对项目实施成本的核算进行核查,对发行人存货核算的准确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明确发表意见。
32、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专用设备;2021年末固定资产余额增长较快。(1)请结合行业特征分析发行人经营相关资产的规模、业务分布、技术性能等与发行人的产能、产量和经营规模情况是否匹配,固定资产的投入规模及时点与产量的增加和时点是否匹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2)请说明以上各类资产入账价值的构成以及入账依据、后续计量和折旧计提情况,请会计师说明对折旧计提是否充分的测算情况;(3)请列示专用设备的具体构成,并结合每一类专用设备的特点说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是否恰当;(4)请说明以上资产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闲置或具有减值迹象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以上资产的具体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3、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4,329.48万元、7,883.54万元,4,685.28万元。(1)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与竣工时间、各年实际投资等情况,分析在建工程的累积发生额、转固金额、期末余额等是否衔接一致,转固的范围、条件、依据及时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调节转固时间的情况;(2)补充说明在建工程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补充说明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计算过程);(3)请补充说明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毁损或减值。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4、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余额较高。(1)请按笔列示所有有息负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日、到期日、负债金额、利率、借款方、到期偿还方案等;(2)说明发行人2021年现金流预测情况(包括重要假设和关键参数),在不考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财务支持(包括直接提供借款和担保)的情况下,发行人是否能够财务独立,2021年现金流是否能满足经营需要、按期偿还2021年到期债务和其他经营及投资承诺的现金支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此所做的核查工作和结论。
35、 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36、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37、 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8、 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9、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0、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1、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42、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