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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8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6-17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8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9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2019年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存在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变更募投项目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所占比例,结合前两次募投项目具体建设情况及导致投资所需金额减少的主要因素,说明项目结余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次募投项目投资决策是否谨慎。(2)结合影响募投项目效益的主要因素,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未达预计效益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效益情况是否可改善。(3)说明2020年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变更决策是否谨慎,相关项目建设进展是否符合预期。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若前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请重新出具。

3、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31亿元,募集资金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前募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关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4)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对于内部自用的光伏发电项目,说明项目度电成本情况,相关测算依据,是否具备经济性,结合前述情况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5)结合前募未达预计效益的影响因素,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6)结合货币资金持有及使用计划、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申请人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收票据融资余额较大,2019年对相关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会计估计作出变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收票据融资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历史实际损失率、主要客户经营和资信情况、期后回款、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预期损失率的谨慎性和合理性、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对于应收光伏行业客户的应收款项以信用期组合(是否逾期)而不是以账龄组合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原因及合理性,采用该种预期信用损失率方式计提减值损失是否谨慎;(4)结合申请人经营情况变化等情况,说明2019年对预期信用损失率会计估计作出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2021年及2022年1-3月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为-14,756.11万元和-15,142.70万元,2022年1-3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有所下滑,请申请人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2022年一季度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报告期末存货余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关于可转债违约事项的披露。请发行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出质人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王国良、徐伟建分别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出质人分别确保初始用于质押的大元泵业股票市值(按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低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140%的20%(即28%)。请申请人说明担保的具体情况,相应价值是否不低于担保金额,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请申请人说明:(1)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韩元平之妻弟与发行人从事同行业业务,未认定为同业竞争的原因;(2)申请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是否做出合理解释,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3)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公开承诺,是否存在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申请人说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申请人及控股、其他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4.5亿元,用于年产300万吨高效节能水泵及年产400万吨民用水泵技改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申请人均持有大量货币资金,同时无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请申请人:(1)货币资金(含定期存单、理财产品等,下同)具体存放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被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2)结合大额货币资金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报告期申请人扣非归母净利润波动较大,分别为1.5亿元、2.0亿元、1.3亿元和2425万元,申请人认为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上涨、新冠疫情对物流影响等因素所致。申请人综合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62%、30.06%、25.31%和25.18%,呈下降趋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分析报告期收入结构,定量说明收入增长原因及合理性;(2)按民用水泵、屏蔽泵、配件分项定量分析报告期毛利率变动因素中销售数量、单价、单位成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影响情况;(3)结合近几年疫情情况和物流情况,说明2020年营业收入,尤其是境外销售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4)定量分析报告期各项费用支出与公司经营及营业收入是否匹配;(5)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期间费用率波动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6)量化分析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4451万元、2583万元、3580万元和4032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余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应付票据对手方性质、交易金额等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账龄、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货币资金金额为4.59亿元。报告期内,申请人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73.98%,同时,本次公开发行拟将3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使用是否受到限制,与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归集,占用等情形,资产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2)结合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高比例分红以及自有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的分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生产环节存在污染物排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2)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3)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4)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5)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6)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7)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2021年6月10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人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重庆华峰对因639.18吨铝渣对应被他人提炼成废铝灰污染环境造成的应急处置费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等相关环境损害费用440.99万元和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440.9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0月26日,安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安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2021年11月4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诉讼尚未审结。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2)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3)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重庆华峰的收入、利润在申请人中的占比情况,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投资于年产15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板带箔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各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前募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7)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末有息负债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有息负债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理财产品持有情况、资产变现能力、资产负债率等,说明申请人货币资金是否紧缺,有无重大偿债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价格变动、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2022年申请人预付账款增长较快。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预付账款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报告期末主要预付账款对象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回复日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原料成本占申请人主营业务成本均在80%以上。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021年以来主要原材料上涨情况。(2)原料上涨与申请人销售价格变动对比情况。(3)原材料价格变化对申请人业绩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产品销售地为境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境外业务收入真实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

10.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归母净利润增长,毛利率存在波动。请申请人:(1)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增长的原因,业绩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3)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并说明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材料,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2.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补充:(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8、若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企业,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若产品属于“高污染”企业,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其他应收款。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16,475.89万元、18,290.96万元及18,920.44万元及19,237.50万元,其中拆迁补偿款16,513.18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账龄为0-7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拆迁补偿款的形成情况及其具体账龄,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回收风险,坏账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关于募投项目。申请人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1亿元,用于杂环农药及其中间体产业化基地建设等项目,截止日杂环农药及其中间体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46.09%。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宁夏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甲萘威和5000吨甲基硫菌灵等系列产品及配套年产3万吨光气建设项目、海利贵溪化工农药有限公司3000t/a甲基嘧啶磷生产装置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前募项目建设进展与建设计划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分析,项目规划是否谨慎,申请人前募项目产能利用率未达50%下通过募投加大生产的必要性,是否会导致现有生产线进一步闲置;(2)本募项目与前募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本募项目的具体建设计划、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及测算依据,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补流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本募项目效益测算的方法、参数选用的具体依据及其合理性,主要参数是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同行业公司一致,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要供应商与客户存在重合情况。请申请人:(1)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及具体交易内容,说明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此外,如报告期内存在其他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情况,请一并予以说明;(2)说明同为供应商及客户的企业,申请人对其毛利率及结算条款等是否与对其他主要客户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并模拟测算对申请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海利株洲已于2017年6月30日实施全面关停。截至2022年3月31日,海利株洲关停退出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为23,701.43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4,015.46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海利株洲关停退出的背景及进展,关停资产情况,关停资产减值计提方法及过程,减值计提参数选取依据及计算过程,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及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五、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2.96亿元,募集资金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同时作为首发募投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期;两次募集资金投资是否能够准确区分,是否能够确保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董事会前投资情况、确保不存在重复投资的情况。(4)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相关市场环境、经营环境是否发生显著变化,新增产能规模是否仍具备合理性,效益测算情况是否变化。(5)研发中心的建设内容及建设的必要性,主要研发方向,结合研发中心的项目建设内容、研发人员配备情况等说明房产购置面积的合理性。(6)前募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较低、营销网络信息化平台项目进度较慢的合理性,项目进度是否符合预期。(7)前募资金尚剩余较大金额情况下进行本次融资必要性合理性;结合大额货币资金持有和使用计划、利息费用为负值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金额较高,报告期内存在分期收款、买方信贷等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金额较高、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合理性。(2)公司信用政策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变更或针对特定客户放宽信用政策等;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客户逾期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减值计提的充分谨慎性。(3)报告期内分期收款的金额及占比,对应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分期年限等,上市后存在较多分期收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分期收款业务模式对应的收入确认、应收款项确认及减值计提情况;全额确认收入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收款项分类是否准确;结合主要客户的经营及资信情况、相关应收款项逾期情况等,说明分期收款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谨慎;2019年、2020年存在较大金额长期应收款坏账损失转回的原因及合理性。(4)开展买方信贷的商业合理性,是否为行业普遍做法,相关主要客户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是否良好;相关销售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分期收款模式收入确认、减值计提充分性等对本次可转债发行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影响。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但营业利润并未明显增长,请结合收入成本变动、毛利率变动及其影响因素、期间费用变动等情况,说明2021年增收不增利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影响经营现金流的主要因素,说明最近一年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较大金额负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存货金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有自动延期条款,请申请人予以规范。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六、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8.5亿元,投资于年产48,000吨高档针织面料印染生产线(一期)等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各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首发募投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7)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末申请人商誉余额6,260.33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商誉形成情况,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情况,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2)收购时被收购标的按照收益法评估预测的收入、盈利情况与实际情况的比较,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商誉减值的具体情况,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参数,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与收购评估时采用的主要假设的比较情况,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价格变动、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产品销售地为境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境外业务收入真实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归母净利润、毛利率存在波动。请申请人:(1)详细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构成、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各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各业务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归母净利润存在波动的原因,业绩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并说明申请人应对业绩下滑的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按照申请材料,年产48,000吨高档针织面料印染生产线项目(一期)(以下简称生产线项目)在自有厂房内实施;越南十万锭纱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纱线项目)在境外实施;嵊州盛泰22MWp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站项目)利用公司及子公司内部厂房的建筑屋顶上开展,实施主体为嵊州盛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上述公司设立时间为2021年12月或2022年4月或2022年5月,盛泰能源股东均非从事光伏相关业务。请申请人说明:(1)生产线项目土地的具体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2)纱线项目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以及相关境外审批办理情况,所在国环境文件的办理情况,用地的办理情况及是否符合所在国法律规定。(3)电站项目使用的房产及对应土地的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施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技术、人员储备,是否已经取得相应资质、许可等(如需)。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七、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于2021年10月完成非公开募集资金约52亿元,其中以控股子公司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泓微电子)为实施主体实施年产180万片集成电路用12英寸硅片项目22.88亿元)。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90亿元,其中以控股子公司金瑞泓微电子为实施主体实施年产180万片12英寸半导体硅外延片项目11.3亿元。请申请人:(1)说明IPO及非公开募投项目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继续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各次募投项目在投资构成、效益核算是否能够准确区分,是否有资产设施共用的情况;(2)说明本次再融资时间间隔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况;(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非公开及IPO募投项目、控股子公司嘉兴金瑞泓实施的“年产180万片12英寸项目”的区别和联系,通过金瑞泓微电子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4)结合金瑞泓微电子的股东性质、入股原因、股权比例等基本情况,说明各方股东入股的合理性,是否有董事提名、股利分配、退出等方面特殊安排,其他股东是否均已经明确表示不单独或联合谋求金瑞泓微电子的控制权,结合金瑞泓微电子股东的主营业务、行业背景、入股金瑞泓微电子的原因及背景,说明申请人是否对金瑞泓微电子的业务开展实施有效控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人12英寸硅片和化合物半导体射频芯片毛利率为负。同时,2022年1月起停止开展功率器件成品业务,委托加工业务也随之终止。请申请人进补充说明12英寸硅片和化合物半导体射频芯片毛利率为负的原因,以及停止停止开展功率器件成品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产品线是否存在业绩好转的可能性,该等业务涉及的相关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4)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退换货商品、长库龄的存货、亏损合同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结合2022年经营情况及按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计提相关资产减值等,模拟测算是否持续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部分项目。(1)按照申报材料,针对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请申请人说明土地具体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2)关于实施主体,<1>请申请人说明这些实施主体的情况,其中其他股东的情况,公司能否控制实施主体,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2>如实施主体其他股东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请申请人说明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八、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主营业务属于基础化工行业,请申请人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5.5亿元,用于新材料6万吨/年PBAT项目等3个项目。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运采用EPC总承包方式,EPC供应方为扬州惠通。因扬州惠通建设的部分PBAT项目中使用了中科启程的技术授权,而与中科启程一同作为被告,被上海聚友起诉专利侵权。2022年4月,上海聚友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专利号201110401503.6)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但若最终专利侵权案件败诉,扬州惠通将会面临较高金额的赔偿,则可能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5)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专利诉讼目前进展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6)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关系,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和市场储备。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

请申请人结合上述诉讼和仲裁进展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2019至2021年,申请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43.87万元、-1,325.15万元以及-3,115.30万元,持续亏损。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三年扣非后持续亏损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2)预计2022年经营、业绩情况,是否存在被ST、退市风险;(3)贵金属回收加工、贸易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的确认依据,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申请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关联销售和采购金额较大。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中,申请人2019年以合成氨、氯碱等关停业务相关资产对关联方企业焦化投资增资,2021年,申请人将持有的焦化投资49.1158%股权协议转让给控股股东-太化集团,金额为21,814.61万元。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关联销售和采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关联销售和采购价格确定依据,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价格等说明关联销售和采购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3)2019年合成氨、氯碱等业务相关资产的评估作价和出资价格确定依据,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4)2021年转让焦化投资49.1158%股权的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5)后续股权转让款的收回情况,是否构成资金占用。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申请人报告期内多次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关注和警示,涉及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完整等多项违规事项。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后续是否整改及整改情况;(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内控是否存在缺陷。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九、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10.28亿元,用于柬埔寨高性能子午胎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参股红豆集团财务公司。请申请人对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逐项补充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多经常性和非经常性关联交易。

请申请人逐笔补充说明:(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依据,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3)是否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申请人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持续下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减值测试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35名特定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3)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7)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控股股东存在较大比例股份质押,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包括“柬埔寨高性能子午胎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取得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请说明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出租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向申请人人出租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租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为经销商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250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履行规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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