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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机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6-13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要求,为总结农业执法经验,指导地方提升农机执法能力,现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执法案例中摘编如下,供各地参考。

一、 上海市徐某某无证驾驶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4日,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李庄村水稻收割作业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徐某某正在驾驶牌照号为沪01—14114联合收割机现场收割水稻。经现场询问查证,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2.处理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的作业行为并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3.案例解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本案中,徐某某未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驾驶操作联合收割机作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 江苏省扬州市梁某操作拼装的农业机械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接群众举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金湾村村委会附近的秧池田中,发现梁某使用拼装的农业机械(由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行走系拼装而来的平板运输机械,当事人称之“运秧机”)运送秧苗,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处理结果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梁某作出罚款300元,并没收2台拼装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3.案例解析

拼装农业机械未经出厂安全技术检验,未经安全评估认证,既有不可估量的安全生产风险,又扰乱正常的农机产销市场秩序。本案中,当事人梁某操作拼装的农业机械,是在原联合收割机基础上,去除了割台、脱粒滚筒、粮仓等收割功能部件,保留了发动机、行走系和转向系,在其行走系底盘上焊接了金属平板(长:3米,宽:2米),平板两侧焊有0.3米高的护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操作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

三、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姜某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姜某某正在驾驶未悬挂牌照的拖拉机进行农田作业,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2021年3月17日,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拖拉机,但当事人拒不停止使用。2021年3月24日,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发现当事人违法使用该拖拉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违规使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

2.处理结果

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做出扣押违法使用的拖拉机,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案例解析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本案中,姜某某驾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作业,并多次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政强制法》,对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办;当事人逾期不补办的,农业农村部门要求责令停止使用;当事人拒不停止使用,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扣押违法使用的拖拉机,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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