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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6-03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和背景,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背景,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员工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出资员工的职务、入司时间、金额、实缴出资时间,是否存在非员工持股;(3)外部股东的投资方向,是否投资发行人同行业公司或上下游公司,是否存在投资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介绍业务、利益输送等情况;(4)发行人首发申报前12个月存在增资、股份转让情形,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相关股份是否均已按照规定承诺锁定;(5)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已披露并依法解除;(6)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曾与相关股东签订对赌协议。2022年3月8日,投资方与彭勇、高莲花、赵勇、高新华、发行人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投资协议立即终止,不再执行。请发行人披露:对赌协议是否彻底终止,是否签订了审核未通过情况下恢复效力的协议,是否存在对赌协议转为“抽屉协议”的情况,终止对赌协议是否支付对价,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彭勇、高莲花、赵勇、高新华分别持有公司34.03%、25.81%、13.40%和3.99%的股份,彭勇、赵勇和高新华通过华宇芯管理间接持有公司0.13%股份;彭勇担任华宇芯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通过华宇芯管理间接控制公司3.37%的股份,彭勇、高莲花、赵勇、高新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彭勇、高莲花、赵勇、高新华合计控制公司80.6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至公司上市满60个月止。协议约定,涉及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保持一致行动,若协议各方存在分歧的,应当经协商,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协商不成的,以彭勇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彭勇与高莲花生有一子(未曾存在婚姻关系),高新华与高莲花为兄妹关系。外部股东曾与实际控制人签署对赌协议,彭勇离职是对赌协议生效的条件之一。请发行人结合(1)发行人业务历史发展情况,(2)彭勇、高莲花、赵勇、高新华在发行人业务历史发展中的参与程度,(3)彭勇、高莲花、赵勇、高新华目前在发行人任职及发挥作用情况,(4)历史上三会运作及决策情况、是否存在违背《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5)一致行动协议效力至上市满60个月止,(6)彭勇与高莲花生有一子,高新华与高莲花为兄妹关系,赵勇与其他三人无特别关系,(7)四人持股比例并不相近;(8)对赌协议仅以彭勇离职为条件等,充分论述并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发行条件的情况,发行人控制权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发行人于2014年设立。公司历史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同业竞争、整合业务资源、聚焦长期发展战略而进行了一系列业务资产转移。请发行人结合原各业务主体的历史沿革情况、业务发展脉络、经营情况等,进一步梳理并披露:原各业务主体分散经营、后整合并入发行人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重组的公允性,外部转让业务占发行人现有业务的比例,采取业务重组而非股权收购的考虑,是否存在因原有主体不符合发行条件而通过新设主体申报首发上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6、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4)是否存在未及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续补充确认的情况,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执行;(5)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对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转让、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转让、注销的情形,是否涉及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转让、注销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请发行人说明:(1)最近3年内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的理由是否充分;(2)发行人就被处罚事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是否切实有效;(3)发行人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重大漏洞。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9、 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业务包括封装测试服务和专业测试服务,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30.28%、29.21%和35.70%。(1)招股说明书对SOP、DFN/QFN、SOT、TO、LQFP等业务的称呼前后不一致,请核实并修改相关披露内容;(2)请说明对同一批次产品同时提供封装和测试服务的业务的定价方式、是否单独签订合同、是否单独定价、定价是否具有关联性,其中的测试服务的定价与单纯的测试服务的定价是否存在差异,并根据上述情况修改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的内容;(3)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的背景、业务拓展方式、服务类别与金额、销售模式,前五大客户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前五大客户是否为终端客户、所在地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销售区域、主要合同条款、主要协议周期;(4)补充说明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各类产品销售单价、数量、金额、毛利、毛利率情况,说明上述指标中同一客户报告期内波动原因,不同客户同一产品差异原因;(5)请结合主要客户面临的市场及其环境变化,说明下游客户面临的行业发展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风险提示是否充分;(6)请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主要客户具体产品的唯一或主要供应商,结合合作历史、合同期限、产品竞争力、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请就上述事项充分揭示风险;(7)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对应收入及毛利规模,变动原因;(8)请补充说明同类产品或服务对不同客户的定价方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9)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为贸易商、经销商、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形,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等情况,相关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10)请说明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封测产品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线框架、铜线、金丝、装片胶、塑封树脂等,测试业务的采购内容主要为周转材料,包括测试用的探针卡、测试治具、Pin针等测试耗材;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42.78%、47.27%、45.70%。(1)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各类原材料或周转材料在生产中的主要用途;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关于主要材料采购情况的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采购的各类物料的整体情况,包括金额、数量、金额占比等,并分析以上指标变化的原因;(2)请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3)请补充说明并披露主要供应商的业务背景、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是否为新增供应商、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业务往来背景、结算方式等;对于新增加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请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的选择依据,供应商的总家数,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或指定某一型号、类型或其他要素采购产品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情况;(5)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是某一供应商唯一客户或主要客户情形,是否存在报告期内新成立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情形;(6)请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单价变动的原因,与市场价格是否匹配,向不同供应商同类采购产品的价格差异情况,采购价格是否公允;(7)涉及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的,说明采购价格确定机制、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非法人供应商的管理措施及内控有效性;(8)请分析报告期各期生产所需主要能源的用量与产量的匹配关系;(9)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并补充披露涉及的工序、各期外协加工费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发行人控制外协加工质量的主要措施,主要的外协供应商及各期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1,319.40万元、30,881.80万元、53,972.27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970.72万元、1,238.79万元、2,353.6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废品处置、材料销售、特许权使用收入与流片服务收入等。(1)请说明各类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性,是否与下游客户收入变动相匹配,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请分析发行人各项收入的增长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市场现状;(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对收入贡献较大的客户情况,说明该等客户向发行人采购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该等客户变动的原因,相关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4)请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各主要客户的库存情况,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实现真实终端销售,是否存在通过客户铺货调节收入的情形;(5)请说明不同业务模式、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的销售定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区别;(6)请结合对主要客户的协议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区分不同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金额及相关成本结转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在报告期末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7)请分析废品处置数量和材料销售数量与产量及主营业务销量的匹配性,并从数量和单价两方面的变化分析废品处置收入和材料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确认时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29.25%、31.31%、36.60%,直接人工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20.59%、19.66%、16.35%,制造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0.16%、49.03%、47.05%。(1)请说明成本的具体归集方法,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项目之间的分配方法、是否准确;(2)请补充披露各类业务成本的料工费结构,并分析不同业务成本结构差异的原因以及同类产品料工费比例变动的原因;(3)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业务成本的结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以及变动的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业务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80%、36.70%和40.49%,不同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1)请说明同类业务下不同子业务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原因,同类型业务针对不同客户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同一客户报告期实现销售收入毛利率变化情况及波动原因;(2)请进一步区分不同业务比较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3)请结合单价和单位成本的波动原因,分析同类业务毛利率在不同期间波动的原因。请结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及其变动、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结论。

15、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5,190.69万元、5,928.82万元、9,262.0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29%、18.46%、16.44%。(1)请进一步说明2020年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薪酬下降是否合理,公司其他人员2020年的薪酬的变动趋势,与当地其他平均薪酬的变化情况是否一致;(2)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各类员工的数量和平均薪酬的变化情况、变化趋势是否一致以及原因,是否与产能、产量、销售的变化匹配;请补充披露销售人员数量2021年下降的原因;(3)请发行人说明历次增资及股份转让的过程中是否属于股权激励事项,是否按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授予价格,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公允价格对应的股份授予日当年的市盈率和上年的市盈率;(4)请结合销量、运量、运输距离和单位运费等的变化分析报告期各期运输费用变化的合理性;(5)请说明管理费用中折旧及摊销费上升的原因;(6)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费用的具体构成、波动的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7)请分析财务费用的波动与各期有息负债余额之间的钩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创业板的板块定位及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申报主板上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17、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受让取得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转让方、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受让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是否系发行人生产经营主要资产,发行人与转让方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系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进行全面分析论证;(2)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发行人是否存在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的侵权纠纷,如存在,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4)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相关业务资质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况,截至目前续期的办理进度,是否存在续期不能的风险;(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备案,报告期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结合相关重要资质证书的条件论证未来是否能持续获取该资质,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 请发行人披露:(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发行人环保事故及行政处罚是否已充分披露,发生相关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管理内控方面的重大缺陷;(5)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发行人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发行人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0、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与经盛投资签订厂房和土地回购合同的背景、考虑及商业和理性,到期履行回购义务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3)发行人自有及租赁的土地房产是否存在瑕疵,存在瑕疵的土地房产的面积、所涉业务收入及利润占比,是否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用地用房,相关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瑕疵解决的进展情况;(4)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等,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调查,本次申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查、处罚、纠纷等情况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4)发行人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5)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的金额,如足额缴纳对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违反社保、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就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采取了其他补偿措施;(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违规情况,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3)发行人董监高、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 请发行人披露是否享受相关补助、税收优惠政策,如有,现有相关政策何时到期,到期是否能够顺利续期,如不能续期对发行人财务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 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行业地位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2)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同行业主要企业(不限于已上市公司)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3)披露发行人各产品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较大的经营业绩下降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力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25、 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2)更新招股说明书的过时数据,说明相关数据的引用是否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26、 请发行人说明:(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2)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也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上述相关方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有,相关诉讼、仲裁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认为不构成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进行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随营业收入增长,账龄基本在一年以内。(1)请补充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并结合销售政策及执行情况、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波动的原因;(2)请说明帐龄计算方法、账龄和回款管理政策,给予各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执行情况,各客户信用政策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3)请列示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进度(如各季度的回款情况),对于未按约定回款、回款进度较慢的客户,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原因;(4)请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情况,如有,逾期原因及时间;(5)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谨慎性明确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29、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存货余额增长较快。(1)请结合生产模式和特点、生产周期及备货政策,量价分析报告期内存货账面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存货项目波动的原因及存货结构变动的原因的合理性;(2)说明存货各项目的核算时点,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各存货项目的存货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情况;(4)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应订单情况、业务模式及与客户的交付约定等,说明并披露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5)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6)补充说明周转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30、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报告期内金额增长较快;存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售后回租固定资产的情形。(1)请结合行业特征分析发行人经营相关资产的规模、业务分布、技术性能等与发行人的产能、产量和经营规模情况是否匹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2)请列示机器设备的具体构成,并结合每一类专用设备的特点说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是否恰当,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设备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请说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售后回租固定资产的交易对手、涉及的资产内容、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4)请说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闲置或具有减值迹象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具体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1、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7,741.88万元、13,491.77万元和17,686.99万元,2020年末、2021年末同比分别增长74.27%、31.09%。(1)请说明应付账款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生产经营、采购情况的匹配性;(2)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五名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应付账款余额及占比、期后付款情况,分析其与前五名供应商是否匹配;(3)与主要供应商的货款结算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未付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975.56万元、2,344.46万元和3,076.39万元,主要为借转补资金及往来款。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其中借转补资金及往来款的具体交易内容、交易背景、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3、 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34、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35、 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6、 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7、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8、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39、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40、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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