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 审核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全称为“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肇庆市,成立于2001年。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丁美蓉,实际控制人为肇庆市国资委,注册资本为167,651,889元,总股本为167,651,889股。
申请人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材料、太阳能光伏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导电银浆、银粉、表面处理材料、粘合剂、特种陶瓷、贵金属新材料、锂电池正、负极材料等。
(二)审核过程
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于2022年9月23日正式受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相关规定,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全国股转公司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自律审查意见的函》,对申请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
二、 合规性审核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中介机构已就本次申请的相关问题依法发表了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会同意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