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发行对象
根据申请材料,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控股股东广开控股计划同比例(47.24%)增资,其他新增发行对象计划认购比例不超过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5%(不含)。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认购的进展情况,说明发行对象是否已全部或部分确定,如是,有关情况。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关于预计负债
根据申请材料:(1)申请人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6月末因诉讼、仲裁集体的预计负债余额分别为0.01亿元、1.94亿元和1.30亿元;(2)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为山东胜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2022年1月7日,申请人收到《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申请人在上述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中作为受托管理人未保持职业谨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申请人予以警示;(3)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其管理的“洛肯国际安泰一期私募投资基金”持有的“17鲁胜01”债券无法兑付,向司法机关起诉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债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要求被告就债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公司与“17鲁胜01”债券虚假记载相关的诉讼及进展情况;结合法律法规、案件具体情况、最新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案例,说明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和充分性;(2)公司对“17鲁胜01”债券虚假记载涉及的或有损失是否披露充分,相关行政处罚及诉讼是否可能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有,对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情况;(3)结合申请人承销、管理尚未到期的各类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等有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类似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是,请进一步披露相关风险情况,并充分论述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主办券商、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