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关于收入确认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为:
(1)在直接出口销售模式下,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出口合同或订单,完成相关产品生产,货物运送至港口并完成海关报关时确认销售收入,具体时点为公司产品完成海关报关时。
(2)在国内销售模式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时,确认销售收入。
(3)线上销售模式下,客户通过线上销售平台下单,销售平台负责将货物配送给客户或者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配送交货给客户,主要收货和结算风险消除时作为风险报酬转移时点,于此时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具体条款,说明国内销售模式下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即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是否需要验收或取得签收单等凭证后才可确认收入;(2)说明是否存在保税区出口销售的情形,收入确认具体方法是否与直接出口销售模式一致;(3)分别说明国内销售模式下产品交付后、直接出口销售模式下完成报关手续后,各期退换货情况,并结合该情况,分析说明两类模式下收入确认方法是否谨慎;(4)说明直接出口销售模式和国内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