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22〕82号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集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通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江苏科维仪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瑞典Alleima Tube AB、俄罗斯JSC“Research and Production Corporation“Space Monitoring Systems,Information & Control and Electromechanical Complexes”named after A.G.Iosifian”: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对相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及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同意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集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通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江苏科维仪表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星河阀门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见附件1)和瑞典AB Sandvik Materials Technology、俄罗斯JSC“Research and Production Corporation“Space Monitoring Systems,Information & Control and Electromechanical Complexes ”named after A.G.Iosifian”等2家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信息变更(见附件2)。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