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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5-11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10家机构的意见建议39条,经充分研究论证,意见基本上均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 建议明确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划转规则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其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投资,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二、 建议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变更、注销登记操作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其办理注销登记。

三、 建议明确即期结售汇可拓展至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选择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或主经纪模式办理即期结售汇。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还可选择通过外汇市场直接入市办理即期结售汇。

四、 建议明确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套保业务所涉开户和资金划转规则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

此外,个别意见涉及《规定》文字修订内容,已充分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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