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关于招投标
申报材料显示:
(1)吴川垃圾发电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以中德(中国)环保有限公司为牵头单位,发行人与其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投标;阳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以发行人为牵头单位,与岳阳建筑设计院组成联合体参与招投标。
(2)2019年至2021年,吴川垃圾发电项目收入分别为15,273.86万元、31,639.68万元和7,496.80万元,销售金额占全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49%、28.17%和4.63%。
请发行人:
(1)说明以联合体参与吴川垃圾发电项目、阳春项目招投标的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规避资质要求的情形;
(2)说明与相关单位的收入分配机制、分配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关于个人供应商
(1)报告期内,发行人有机固废处理业务产生的资源化产品销售收入为10,304.66万元、13,534.48万元和55,729.46万元。(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自然人采购废弃油脂金额分别为3,415.85万元、3,253.36万元、28,960.92万元,占废弃油脂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9.10%、72.48%、82.84%,向前五名个人供应商采购废弃油脂金额占比分别为45.18%、37.22%、38.47%。2021年,向李芳、杨利伟、韩婧、杨湘红采购废弃油脂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请发行人:(1)按采购金额区间和个人供应商数量,说明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废弃油脂的分层情况。(2)结合李芳、杨利伟、韩婧、杨湘红等主要个人供应商从事相关业务的规模、时间等,说明个人供应商未成立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李芳、杨利伟、韩婧、杨湘红等主要个人供应商是否仅为发行人服务,是否存在发行人前员工等情况,其主要经营区域与发行人现有运营项目所在区域是否相符。若不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发行人向李芳、杨利伟、韩婧、杨湘红等主要个人供应商采购油脂价格的差异情况、废弃油脂品质差异、废弃油脂市场价格变动、运输费等,进一步说明废弃油脂采购价格是否公允。(5)说明报告期内废弃油脂采购量和生物柴油产出量的匹配关系,若匹配关系存在明显波动,请说明波动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