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部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6〕34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正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及发起单位可否为劳动仲裁一方主体及第三人的请示》(京劳社仲文[2006]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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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5 阅读:次
发文机关劳动部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6〕34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正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及发起单位可否为劳动仲裁一方主体及第三人的请示》(京劳社仲文[2006]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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