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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3   阅读: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问:在贯彻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五十二条时,基层工会反映,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关于“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与“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的规定,这是不是职工或工会工作人员单方享有的选择权?第二,在“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本人应得的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与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并给付?请给予函复为盼。(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02年6月20日)

答: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对于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和依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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