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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37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国办发〔199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

一、 职能调整

(一)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计划、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

(二)将实施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的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拟定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旅游局设6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信访、保密保卫和机关后勤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体制改革;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三)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

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指导旅游市场促销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重大促销活动和旅游业信息调研,指导驻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指导与外国政府、国际旅游组织间的合法与交流,负责日常外事联络工作。

(四)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拟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旅游业重要财经问题,指导旅游业财会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五)监督规范与管理司

研究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旅游、边境旅游和特种旅游事务;指导旅游文娱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

(六)人事劳动教育司

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旅游业的人才交流和劳动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人事、劳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四、 人员编制  国家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局长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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