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7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107号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7〕107号)

林业部、国家环保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林业部《关于调整深圳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的请示》(林护字〔1997〕32号)和国家环保局《关于广东省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调整审批建议的报告》(环发〔1997〕6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对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红线范围进行调整,保护区内伶仃岛部分红线范围不变,保护区福田部分红线范围调整为:海滨大道、广深高速公路以南,桥城东路以东,新洲河以西,以及坐标为X17453.829/Y109080.415、X16456.483/Y110696.473、X15660.000/Y112420.410三点连线以北的区域,共计367.64公顷(其中陆域面积139.92公顷,滩涂面积227.72公顷)。请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二、 请你们督促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调整后的红线建立明显的标志,认真落实《深圳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线调整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福田红树林保护区调整红线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滨海大道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外界对保护区的影响,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 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要报国务院批准。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