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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21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邮政局(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邮政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组织最佳邮票评选和全国性集邮展览工作交给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三)加强国家邮政行业规划与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促进邮政行业发展。

(四)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确保城乡居民享受安全、便捷、合理价格的邮政普遍服务。

二、 主要职责

(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邮政工作。

(九)垂直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十)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邮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外事司)。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信访、政务公开、系统财务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课题调研,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稿;承办邮政外事工作和政府间合作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邮政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提出邮政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指导行业法制建设;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建议;拟订邮政资源规划;提出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行业科技工作;承担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普遍服务司(机要通信司)。

提出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标准;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依法监督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提出邮政行业价格服务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拟订普遍服务和保障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研究协调解决有关机要通信安全的重大问题;承办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承办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审定。

(四)市场监管司。

依法监管邮政市场,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依法实行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监管集邮市场;指导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人事司。

拟订机关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邮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办国家邮政局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家邮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五、 其他事项

(一)国家邮政局依法监管邮政市场,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国家邮政局的工作。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非法寄递行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依法对进出境的国际邮递物品进行监管、检验检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与邮政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制售假邮资票品行为的力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副厅级)由国家邮政局垂直管理,行政编制共498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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