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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和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城市防洪,事关全局,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除了每年汛期要做好防汛工作外,特别要注意从长远考虑,结合江河规划和城市的总体建设,做好城市防洪规划、防洪建设、河道清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分别轻重缓急,作出妥善安排,认真抓好。

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

水利部和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于六月四日至九日在武汉市联合召开了城市防洪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城市是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的中心,城市安危,关系全局。做好城市防洪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水灾频繁的国家,城市常受洪水侵害。建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加强了城市防洪工作,大大提高了抗洪能力。我们相继战胜了一九五四、一九八0年的长江洪水,一九五七年的松花江洪水和一九六三年的海河洪水,保障了武汉、哈尔滨、天津等城市的安全。成绩是很大的。但是,近十余年来,由于受“左”的错误的干扰和影响,城市防洪工作受到了很大削弱,积累了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会议认为,当前急需要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1. 抓紧做好城市防洪规划。许多城市,多年来市政工程建设缺口很大,城市防洪、排涝工程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安排,城市防洪建设极为薄弱。例如,哈尔滨市防洪标准不足五十年一遇;本溪市现在只能抗御二、三十年一遇的洪水;合肥市市区南淝河的防洪标准尚不足十年一遇。在城市排涝方面,武汉市一九八0年内涝积水八十九处,二十一平方公里,有的地方水深达一米以上,积水时间最长的达两月之久。天津市区还有近二分之一的地区没有雨水管道,三分之一的地区没有污水管道;天津市海河已成为蓄水池,每遇下雨,不排则市区严重积水,排放则污染水源,矛盾十分尖锐。类似问题,在各城市中多有存在。这些问题,都必须在城市防洪规划中予以解决。城市防洪规划是江河流域治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又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防洪规划必须服从江河流域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该认真考虑城市的防洪与排水问题。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缺防洪专业规划的,应该补做。关于城市防洪标准问题,应该根据城市的重要性和现有防洪工程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

2. 改进城市防洪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行洪安全。城市防洪工作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是重重设障阻水,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武汉市江滩,七十年代以来被抢占了一百八十四万平方米,大量建筑物阻水,抬高了长江水位,以致一九八0比一九六九年流量减少二千九百秒立米,而最高水位却比一九六九年高零点五七米,严重威胁武汉安全。本溪市每年工矿企业向太子河倾倒矿碴、粉煤灰、煤矸石达二百万吨,以致使一段自然河床由原来的六百米宽,压缩到目前只有二百八十八米。有的企业厂房、油库修在河滩上,不仅阻水,而且本身也直接处于洪水威胁之下。黑龙江省鸡西矿每天向穆棱河倾倒煤矸石一千二百吨;江西省南昌电厂每天向赣江排放粉煤灰八百吨,都严重影响河道行洪。还有一些单位在河道中乱采砂石,堆石成坝,堵截洪水。有的还在河道滩地大量种树,影响行洪。由于这些情况,近几年中,一些城市遭到了不应有的灾害。

会议认为,对这些问题,各地必须认真予以研究解决。要切实改变当前一些城市防汛管理松弛的状况。防汛任务大的城市,要建立常设的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由水利和城建部门调剂解决)。各级防汛指挥部和河道管理机构,必须对河道、滩地、堤防管理负起全部责任,做到统一管理,有职、有权、有责。在河道、滩地、堤防作业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与防洪防汛有矛盾时,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和河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在河道、滩地和堤防护脚地内建设或开采砂石,需经防汛河道管理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其要求进行;在大江大河的河道、滩地和堤防护脚地内进行建设,必须报经省市区水利部门直至水利部审批。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严格禁止向河道中排放矿碴、粉煤灰、煤矸石、垃圾,以及乱采砂石等一切危及防汛行洪安全的行为。如果继续发生上述违章违法行为,防洪、防汛和河道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成设障单位限期清除。几经劝阻无效或拒不执行的,防洪、防汛和河道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予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最近,一些省、市、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过上级批准,建立了公安派出所,发挥了很好作用。有些市的河道管理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报请上级批准,建立公安派出所或增设经济民警。

关于城市河道管理经费,可继续执行国家计委一九六三年四月《关于基本建设计划草案编制办法》中的规定:“城市和新工业区的防洪、排渍工程,主要为工业和城市服务者,由城市建设部门投资;主要为江河流域整治以及为农业服务的防洪、排渍等工程,由水利部门投资;专为保护某一企业和单独的企业的防洪、排渍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与会同志希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都能十分重视城市防洪工作,对于防洪工作中确需进行的工程建设,应该给予妥善安排,所需经费务请落实。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拟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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