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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国务院关于统一保管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等文件正本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3年09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09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建国以来,我国同外国缔结了很多条约、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条约性质的文件(包括换文、会谈纪要、政府间的合同等) , 按照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修正通过的《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这些条约文件的正本应当分别送交外交部和国防部保存。但是,至今还有一部分条约正本,仍然分散在各主办部门保存,甚至还有个别的条约正本,不知存放何处。这种情况,对于条约正本的统一保管、使用和保密极为不利,必须纠正。为此,特再通知如下:

一、 建国以来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条约性质的文件正本,不论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政府各部门名义签订,凡属非军事性质的,应一律送外交部保存;凡属军事性质的,应一律送国防部保存。如一个文件同时涉及军事和非军事两方面,凡是以军事项目为主的,送国防部保存;以非军事项目为主的,送外交部保存。

二、 各主办部门应当复制副本,分送有关单位备用,同时送外交部四份存查。

三、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尚在本部门所存有关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如有条约文件正本,应即按照上述规定分别送外交部或国防部统一保存。

如对上述各点有疑问时,可同外交部(条约法律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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