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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压缩钢材库存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51号

施行日期1987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压缩钢材库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压缩钢材库存的报告

国务院:

最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针对当前全国钢材库存增加的问题,要求我们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清仓利库,压缩库存。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将情况和措施报告如下。

今年二季度末,全国钢材库存达三千零七十九万吨,比年初增加二百零六万吨,上升7.2%;比去年同期增加三百四十万吨,上升12.4%;按同口径消费量计算,库存可供周转二百七十五天,这是很不正常的。超储的主要原因:一是钢材生产、品种结构不能适应消费需求。近年来,基建规模有所控制,而较易增产的小型型材、线材生产发展很快,供过于求;发电设备、家用电器、轻纺和出口产品增长幅度很大,而薄板、马口铁、矽钢片、优质大型型材等由于轧机能力难以上去,供应十分紧张。二是对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不严。用户存在有备无患的心理,不管是长线还是短线钢材产品,都大量储备,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三是流通渠道不畅,信息不灵,余缺难以调剂。由于现行的物资管理体制所致,部门、地区层层设库,全国库存钢材中的77.2 %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各级仓库里。一些钢材市场刚刚建立起来,所能调剂的钢材数量和品种有限,调剂面也很窄。信息不灵,一些长线钢材仍在大量生产,而一些地区和部门还在进口。

今年三、四月间,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六个单位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并且下达了全国压缩库存钢材一百五十万吨的指标。但是,由于贯彻实施不得力,至今钢材库存量仍在增加。为此,拟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将压缩库存钢材一百五十万吨的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企业单位,并结合贯彻关于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的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年终考核时,对未完成压缩库存任务的,一要扣减下年度国家计划分配的平价钢材指标,二要对超储占用的资金按规定加收罚息,三要相应收回多占用的流动资金。今后,要通过改进信贷制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对积压钢材的企业,银行要抽紧银根,减少其流动资金和贷款,以促使其加快周转,减少积压。

二、 冶金部要督促企业按需生产(增产短线产品,压缩长线产品),按需订货供应。为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凡是将欠交统配钢材变为计划外销售的,其销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差额,除已交税款外,要从企业留利中如数扣缴财政,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三、 加强钢材进口的统一管理,严格限制长线产品的进口。各地区、各部门利用自有外汇进口的钢材,要按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进口钢材管理的暂行规定》(计综〔1986〕864号)执行。各主管部门在钢材进口的审查发证工作中,要严格控制长线产品的进口。

四、 要抓紧短线钢材进口的订货。据有关单位反映,短线钢材订货十分困难,这将影响今年下半年以至明年的轻工产品的生产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建议由国家物资局会同冶金部提出进口数量、品种,由国家计委审定并通知经贸部对外签订短线钢材长期协议。

五、 搞活钢材流通渠道,完善和发展钢材市场。要进一步推广石家庄市的经验,改变各部门和地区层层设库的状况,逐步建立有领导有计划的钢材市场,充分发挥各地生产资料贸易中心和物资供应站的作用,把钢材流通搞活。

六、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库存钢材重点品种的普查工作。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物资局要尽快建立定期的库存钢材品种统计制度,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做好库存钢材的调剂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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