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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旅游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二)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我国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制定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外商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大陆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依法审批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旅游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拟订假日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司。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订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旅游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旅游统计和国际旅游支出统计工作。

(三)旅游促进与国际合作司。

承担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事务,推进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的有序开放;承担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旅游机构的审批事宜;指导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司。

拟订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司。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拟订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港澳台旅游事务司。

拟订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依法审批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的旅游机构;指导驻港澳台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旅游培训工作;拟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旅游人才援藏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家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五、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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