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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人事局关于给专家配备助手的几点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人事局

发文日期1981年09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1年9月15日)

我国有一批知名的专家,他们从事专业工作数十年,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学术成就,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有些人已有重大发明或新发现,创立了新学派。现在他们有的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对他们多年来取得的学术成果,如果再不采取抢救措施,势必贻误时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趁这些专家健在,给他们配备得力的助手,把他们的学术财富抢救出来,传给后代,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这也是许多专家的迫切愿望。这样做也为培养中青年专业干部开辟了一个重要途径,使老专家创立的学派及其专长有人继承和发扬,有利于进一步发展我国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为此,我们对给专家配备助手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 需要配备助手的专家:(1)有真才实学,学术上造诣较深,业务上有突出成就,工作上确实需要配备助手的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专家;(2)虽未取得相当于教授的职称,但是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知名学者,或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完成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急需整理资料、总结经验、撰写论文与著作的专家。

二、 给专家配备的助手,应该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事业心,与专家本人的学科、专业相同,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继承专家专长,谦虚好学,尊重专家,热情协助专家工作,身体健康的中青年干部。

三、 专家对所配备的助手,应该满腔热情地把自己的学术思想、学术成就和实践经验,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科研方法等,无保留地传给助手。专家和助手应该团结互助,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四、 给专家配备助手,应根据专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如有的可以配专人,有的可结合任务组成配套的业务班子,有的可与培养研究生工作相结合。

五、 需要配备助手的专家名单,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规定的条件提出,报主管部门审批。专家比较集中的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授权其所在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为专家配备助手的编制,原则上在本部门内调剂解决。

六、 给专家配备的助手人选,一般由专家本人提名,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经组织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专家本人提不出助手人选的,由组织负责推荐,征得专家本人同意。给专家选配的助手,应尽量在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内物色。如需跨地区、跨系统选调的,由需要单位与助手所在单位商调,调出单位应大力予以支持。双方洽商同意后,按干部正常调动手续办理。

七、 已给专家配备了助手的单位,应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凡所配助手不具备上述条件或不适合作助手工作的,应允许专家提出调换,并按上述要求重新配备。

八、 为专家配备助手,有关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予以解决。各级科技干部、人事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反映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在较短的时期内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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