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4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4〕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请批准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规模的函》(纺办[1993]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H股额度为10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 同意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今年面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A股)额度为6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包括内部职工股6,000万股。
三、 内部职工股发行范围只限于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和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的职工、离退休职工、派驻其他单位的人员,发行价格与其他地点同次发行的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A股)相同,但其转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股票发行和上市有关事宜,按国务院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