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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63年09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09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63年9月20日)

从1962年以来,到北京各中央机关要求解决工作安置、户口迁移、生活困难等各种具体问题的群众日渐增多。在今年内,每天达到四、五百人次。从现在的情况看,还有增加的趋势。许多群众之所以要千里迢迢地跑来北京,是因为他们的问题,在原地方、原单位没有得到解决,或者没有得到较满意的解决。如此众多的群众到北京要求解决各种具体问题,这给中央机关的工作增加很多困难。对于群众本身来说,这样往返奔波,不论在经济上、时间上,也都是很大的负担。这个问题急需解决。现在把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秘书厅“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参考。中央和国务院认为,这个报告里所提的改进工作的意见,都是可行的。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组织的接待人民来访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群众提出的各种要求,凡是合理的、现在可以解决的,都应当负责地、及时地给以解决;不合理的、现在还不能解决的,都应当向群众进行耐心的解释。各省、市、自治区的党委和人委,应当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到使群众的各种具体问题就地解决,以免他们因为解决这些问题四处奔跑。为了加强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组织的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工作,中央和国务院特作以下规定:

(一) 中央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都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1957年底,曾经根据全国来信来访工作会议的建议,确定中央各部门由一位部长,省、市、自治区的党委由一位书记,人委由一位省长或者市长,管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这个规定应当仍然有效。如果主管人已经调离了的,应当重新确定。主管这项工作的同志必须真正管起来,要经常对这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帮助,要亲自处理一些人民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要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到本机关的会议上研究解决。

(二) 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各种具体问题,在中央、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一般是采取归口处理,即是依靠各个专业部门,结合他们的业务工作,进行处理。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秘书厅共同制定了“关于中央机关接待和处理人民来访的几项规定”,按照问题性质和业务系统作了分工。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分工的规定,对于自己处理的问题,负责进行处理,不能推诿。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委也应当根据情况,在各业务部门之间规定适当的分工。

(三) 省、地(专)两级的党政机关,对于人民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力求多办,少往下转。一些重要的问题或者下级机关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直接处理。

(四) 县的党政机关,对于人民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当做到只办不转。

(五) 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组织,在这次“五反”运动中间,应当对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切实地加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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