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1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0〕310号
施行日期1980年12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
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17号文件的规定,从1981年起,在重要的大刑厂矿企业、物资仓库、重要科研等要害单位,逐步建立经济民警。
二、 经济民警是厂矿企业等要害单位人员的组成部分,受本单位党政和保卫组织的领导。其编制、经费、人员配备和后勤供应、设施,均由本单位负责。公安机关在保卫业务和军事训练上给予指导。
经济民警的任务是,担负厂矿企业等要害单位重要目标的守卫,防止反革命的破坏活动,防止盗窃、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重要目标和厂矿企业的安全。
三、 建立经济民警,必须根据确保重点和精简和原则,从严掌握。除解放军守卫和重要警戒目标以外,下列重要单位可以建立经济民警:
1.重要的厂矿企业和重要科研单位的要害部位;
2.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库,储存全国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一万立方米以上储量的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