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114号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通知如下: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
二、 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列在台湾省之前。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