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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4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4〕77号

施行日期1984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防科工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设现代化的国防,研制、试验和生产先进的武器装备,必须依靠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线地区国防科技工业战线的科技人员,他们奋战在戈壁草原、深山峡谷,不畏艰险,辛勤劳动,同干部、工人一道,为建设三线,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加速武器装备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经过二、三十年的锻炼,这支队伍具有较高的科技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宝贵财富.为了巩固和建设三线,稳定三线科技队伍,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人员制定若干特殊政策,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从事国防科技事业,是完全符合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科技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重视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科技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对他们在政治上要充分信任,工作上要大胆使用,业务上要培养提高,生活上要关心照顾,使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切实得到改善.

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尽快落实.

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防科工委组织核、航空、电子、兵器、航天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国防工会,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科技队伍建设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建设和巩固三线战略后方是中央的重大决策.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三线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已具备相当规模,成为研制和生产各种武器装备的重要基地.广大科技人员在三线建设中和工人、干部一道,艰苦创业,辛勤劳动,为改善我国的战略布局,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加速实现国防现代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由于三线的大多数科研、生产单位,地处深山峡谷、崇山峻岭、荒原戈壁、高寒、高原地区,工作条件艰苦,生活困难,科技人员的许多实际问题,如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升学就业、离退休安置等,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加之一些单位管理不善,致使人心浮动,外流严重,补充困难.为改变这种状况,稳定和加强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科技队伍建设,经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商量,建议采取如下政策:

(一)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队伍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科技人员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根三线,努力工作,为加强国防、保卫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 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的科技队伍,应采取稳定、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直接到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招聘科技人员.

各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实行定员、定编后,确有富余的科技人员,首先在本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进行调整.同时,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输送一部分到国家重点建设单位或其他急需人才的部门,做到人尽其才.

(三) 号召和鼓励大学和中专毕业生到三线艰苦地区参加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国家在制定大学和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应多分配一些大学、中专毕业生到三线艰苦地区的国防科研、生产第一线去,同时有计划地调出一部分科技骨干,以逐步改善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年龄和专业结构.对分配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大学和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去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的毕业生,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对已在三类区这些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工资也向上浮动一级.实行向上浮动一级的科技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地区性的事业津贴,地区性事业津贴超过浮动工资级差的部分可暂保留.离开三类区时即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

(四) 三线地区急需的科技人员,除组织上有计划地调配补充外,经国防工业部门批准,允许到一、二线和大中城市通过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前往支援的科技人员,可以不转户口、粮油关系,待遇和工作期限,由对口支援的双方商定.

(五) 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科技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和进修,提高他们的科学技术的和业务水平.对工程师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按照《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中办发[1981]16号文件)的规定,每三年安排三个月至半年的进修时间,使他们通过自修、进修、学术交流、调查研究、专题考察等活动,更新知识,提高科技业务水平.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技术交流和情报工作,使科技人员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科技动向.各单位都要建立和充实科技图书馆和阅览室.

(六) 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对就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三类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退休金标准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对享有事业津贴费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一样,对离休的,包含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可在单位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对在三类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有条件的单位,对六级以上的离退休科技人员,也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七) 根据一九八0年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工程师,以及相当这一职称以上、享受探亲假的科技人员,可以分期分批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家属(指配偶,十五周岁以下和十五周岁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凡符合"农转非"条件而不办"农转非"的科技人员,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八) 通过各种渠道解决科技人员的待业子女的就业问题.本单位有招工指标时,对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身边无子女参加工作的,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可适当照顾,招一名子女就业.

(九) 大力宣传、表彰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的先进科技工作者.对成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

(十) 三线艰苦地区的范围和企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另有文件规定.本文所指的科技人员,包括具有大学、中专学历或具有职称现在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工作的国家技术业务干部.

(十一) 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从各企事业单位或各部门的有关经费和利润留成中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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