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77年)国务院重申关于统一保管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等文件正本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7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7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修正通过的《关于同外国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条约性质的文件(包括换文、会谈纪要和政府间的合同等)的正本,应当分别送外交部和国防部保存。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统一保管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等文件正本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将上述文件的正本,凡属非军事性质的,一律送外交部保存,凡属军事性质的,一律送国防部保存。近年来,同我国建交的国家日益增多,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性质的文件也相应增加。但十几年来,由于我政府机构和人员变动较大,有些单位对有关规定不够清楚,因此,目前有一部分条约正本还分散在各主办部门,未送外交部保存。为了有利于对条约正本的统一保管、使用和保密,特再重申如下:

一、 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其他条约性质的文件正本,不论是以政府名义还是以政府各部门名义签订,凡属非军事性质的,应一律送外交部保存;凡属军事性质的,应一律送国防部保存。如一个文件同时涉及军事和非军事两方面,凡是以军事项目为主的,送国防部保存;以非军事项目为主的,送外交部保存。


二、 各主办部门应将上述文件复制副本,分送有关单位备用,同时送外交部或国防部三份(中、外文)存查。


三、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尚在本部门所存有关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如有条约性文件的正本,应即按照上述规定分别送外交部或国防部统一保存。

如对上述各点有疑问,可同外交部(条法司)联系。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