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48号

施行日期1987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简称《条例》);同年八月七日,农牧渔业部下发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在两年多的贯彻实施《条例》和《细则》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细则》中某些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至今认识仍不一致。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经与农、商两部主要领导同志协商,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对《细则》中某些意见分歧的条款,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农、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